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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丨一文读懂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15  来源:农财网种业宝典  浏览次数:1525
 

       植物新品种权是种业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于1997年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1999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2015年《种子法》增设植物新品种保护专章。目前已发布20批农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截至2021年,全国累计申请植物新品种权5.8万件,授权2.2万件。

       然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基于UPOV公约1978年文本,保护水平不高,特别是对原始创新保护力度不够,多是模仿育种、修饰改良,品种同质化问题突出,业界期盼借鉴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UPOV公约1991年文本,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已有条例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从制度上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

       2022年11月2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这是该条例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首次进行全面修订。

       条例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对EDV制度实施步骤和办法作出规定、扩大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延长保护期限、完善侵权假冒案件处理措施、明确权利恢复的情形、增加对不诚信行为处罚的规定、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专业队伍。详见→扩大保护范围、延长保护时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将有这7大改动!

       一、什么是植物新品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贵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简称品种权)。

       二、植物品种权的授权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章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一)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二)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

       (四)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

       (五)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

       (六)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

       三、植物品种权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对于非职务育种,完成育种的个人可以申请新品种权;对于职务育种,育种人所在的单位可以申请新品种权;对于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由谁申请新品种权,没有合同约定的,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新品种权。另外,品种权的申请权也可以由双方签订协议进行转让。

       新品种权的申请由申请人向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保护办)提出。我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保护办提出申请;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向保护办提出申请。对于农业植物品种,新品种权申请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具体由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受理审查。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网址↓↓

       http://gjzwfw.www.gov.cn/fwmh/item/item_1110000000001326641000720023000.do

       四、植物品种权的申请费用是多少?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

       五、植物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六、植物品种权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类型包括侵犯植物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权属纠纷、植物新品种权合同纠纷等。

       七、发生植物品种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维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假冒授权品种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有何区别和联系?

       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登记都是我国品种管理的重要制度,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属性和目的不同。新品种保护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其目的是对育种人的育种成果进行确权和保护,进而促进育种创新;品种审定、登记是品种的市场准入管理,其目的是通过对某一品种是否适宜在特定区域推广应用把关,保护生产者(用种者)安全。因而,在新品种保护中更强调品种的新颖性、特异性,在品种审定、登记中更强调品种的适应性、丰产性等生产性能指标。

       2)效力不同。品种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其本质是一种财产权,即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具有独占的权利,可以决定由谁、何时、在哪实施该品种权(如推广应用该品种,转让、许可、质押该品种权)。而品种审定、登记作为一种市场准入管理,决定的是主要农作物和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中的作物品种是否能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推广应用,并不能限制谁可以推广应用。可以简单理解为,审定、登记决定品种可不可以推广应用,品种权决定谁可以推广应用。

       另外,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登记的作物范围、审查机构、审查要求也有不同。

       三者虽然有较大区别,但都是针对品种的管理,因此管理的前提都是一个植物群体能被定义为品种,因而均要求品种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需开展DUS测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官网链接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NjYmIzYzAxNmY0MDhjZjM2NTA0MWU

       来源丨农财君综合整理自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中国绿色时报、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等

       编辑丨农财君

       联系农财君丨18565265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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