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方农村报、农财宝典从行业获悉,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沃土种业”)就其“国审”玉米品种“沃玉3号”被侵权一事,在全国多地开展维权活动。
知情人士透露,包括张掖市敦煌种业有限公司、河南弘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威武市天宝种业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来自甘肃、河南、山东、河北等地的企业及经销商均牵涉其中。
据了解,这些商家的侵权手段非常多样,具体行为主要包括套包、套牌、串袋、仿造以及散籽冒充等。还有些商家为了掩饰假冒包装上二维码无法扫描的骗局,恶意通过剪割、烫烧等手段损坏二维码等防伪信息来冒充“串货”。
“有的人甚至非法获取了我们的亲本,私下进行生产。”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悉,根据侵权行为的不同来定性,公安机关已对案件进行侦查,个别案件或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立案调查。
公开信息显示,“沃玉3号”是河北沃土种业于2006年以自选系M51为母本,自选系VK22-4为父本组配而成的中晚熟玉米单交种。该品种于2013年通过山西省审定,2018年通过国家审定,审定编号为国审玉20180291,适宜在黄淮海夏玉米区和沧州市的南部及以南地区、陕西省关中灌区、山西省运城市、临汾市等区域种植。品种市场关注度极高。
针对品种审定、销售时间及品种所具备的新颖性问题,业内相关人士提出疑问:杂交品种于2013年通过品种审定,繁种销售一段时间后,两个自交系亲本又于2019年申请品种权,且都获得了授权。“杂交种新颖性的丧失,是否也意味着亲本新颖性丧失?”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官网搜索结果该申请后被驳回
针对这一问题,记者咨询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菊丹。她表示,我国目前没有将杂交品种与其亲本品种的新颖性进行关联规定。因此,亲本与其杂交品种是独立的品种。杂交种的销售,不能直接视为亲本品种的销售,要根据具体证据进行判定。
同时,在杂交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期届满后,但其亲本品种仍处于品种权保护期内的,如果未经许可生产该杂交品种的,仍然构成对该亲本品种权利的侵害。也就是说如非品种权人在品种权过期、亲本仍受到保护的期间,制种繁种这个品种,同样也会对该品种造成侵权。
那是否存在品种权人利用该法律条款空隙,进行过度维权的行为呢?
李菊丹认为,杂交品种的公开生产销售是否会对其亲本品种的新颖性产生影响,UPOV公约1991文本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正在讨论相关的协调方案。从实践来看,美国和欧盟均规定杂交品种的公开销售有可能导致亲本品种丧失新颖性。考虑到杂交品种与其亲本品种之间的特殊关系,我国未来需要考虑建立杂交品种与其亲本品种之间的新颖性关联机制,以保持杂交品种与常规品种在品种权保护期限上的均衡新性。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后续进展农财君将持续关注。
记者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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