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畜牧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2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河南省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请点击查看).doc
2023年4月27日
河南省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省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加快玉米大豆生物育种产业化步伐”的决策部署,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任务,持续落实《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农科教﹝2019﹞11号)精神,进一步明晰农业转基因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科普宣传等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案件查处,鼓励支持依法依规开展生物育种研发应用,严厉打击在研究试验、制种、经营、种植、加工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做到转基因安全管理队伍、装备、工作经费保障到位,对科研单位、试验基地、制种基地、加工企业的现场检查覆盖到位,将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加工、贸易等环节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加工许可等政务服务办理到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转基因科学知识宣传普及到位。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研究试验监管。坚持事前核查与事中事后检查相结合,做好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全程监管。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批准,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和有外方参与的研究试验是否依法开展,已获得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转化体相关试验是否进行备案,各项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法规和管理部门要求。同时,对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开展抽样检测,严防非法试验。(责任单位:厅科教处,省种业中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严格南繁机构监管。加强与海南省的协查联动,及时掌握我省南繁育种单位育种情况,依法依规从严管理。对我省南繁育种基地进行抽样检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整改,严肃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单位:厅科教处、种业处、执法局,省种业中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严格品种审定管理。按照转基因作物品种审定要求加强安全管理。严防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进行审定,对未获得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品种试验过程中发现含有未经批准转基因成分的,要立即终止试验并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厅种业处,省种业中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强化种子生产经营监管。严格落实制种基地生产备案要求,加强对种子生产基地及疑似种子生产田的排查力度,在制种播种前和苗期及时开展检测,查早查小,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下地。严格落实种子加工和经营环节的溯源管理,把转基因成分检测列入春季、秋季、冬季等种子市场检查的种子质量检测内容,加大抽检力度,依法严惩非法加工经营行为,防止转基因种子非法流入市场。(责任单位:厅种业处、执法局,省种业中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严格进口加工监管。强化对境外贸易商、境内贸易商和加工企业“三位一体”审查,全面核查从转基因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全过程管理档案记录,确保进口加工过程中装卸、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安全控制措施落到实处。严把转基因加工许可证发放关,加强对已获证书加工企业的事后监管,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依法依规做好标识。对未取得转基因加工许可证书的加工企业开展抽样检测,严查非法加工行为。(责任单位:厅科教处、法规处、产业处、饲料处,省种业中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六)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对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干部职工开展集中学习和专题培训活动,切实提高对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安全性的科学认识,不断增强对转基因安全管理的认识和政策法规执行力,着力建设一支尊重科学、业务扎实、具有高度责任感的科普队伍。广泛开展转基因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等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普及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引导公众科学理性看待转基因。结合农民教育培训和农技推广服务等工作,增加转基因宣讲内容,提高基层群众的科学认知水平。(责任单位:厅科教处,省种业中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属地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履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属地监管责任,牢固树立不执法就是失职的观念,敢于执法、严格执法,确保转基因各项法律法规有效贯彻执行。主要负责人应组织专题研究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执法工作,列出重点任务,明确关键措施,强化工作部署,推进任务落实,确保人员、装备和工作经费等基础条件,确保责任到部门到岗位到人。(责任单位:厅科教处、种业处、产业处、饲料处、执法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压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通过行政指导、监督检查、政策培训、约谈提醒、发放公开信等方式,指导相关研究机构和企业建立起科学高效、合理合规的管理程序和管理机制,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法定责任和法定措施。研发单位及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要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承担起审查、监督、检查、报告等职责,督促指导本单位研发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种子生产加工经营者要完善管理责任制度,强化内部人员培训,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确保源头和流向可追溯。农业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企业要完善各种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并按法规要求定期向属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责任单位:厅科教处、种业处、产业处、饲料处,省种业中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强化检查指导。加强监管人员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培训,提高执法能力水平,加大关键时节、重要环节和重点地区检查指导力度,督促安全措施落实,提升监管效果,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不作为、乱作为相关人员责任。坚持监管信息报送机制,案件查处信息实行月报制度,重大案件随时报告,没有案件的零报告。(责任单位:厅科教处、办公室、种业处、产业处、饲料处、执法局,省种业中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加大查处力度。全面摸排收集违规线索,及时立案调查,查清主体,查明责任,依法从严处理,对已办结案件依法做好信息公开,曝光查处结果,形成震慑。紧抓重点案件不放,深挖线索来源,严查案件源头。加强案件处理的地域间联动,案件发生地的农业农村部门(包括省、市、县三级,下同)应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涉案单位所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所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对辖区内涉案单位从严监管,严肃约谈,责令整改。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群众直接举报和我厅转办的监管线索要认真核查,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厅科教处、办公室、种业处、产业处、饲料处、执法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加强舆情处置。落实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决策、预防预警机制、应急响应行动及后期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和实施,加强网上舆论监控,及时应对不良信息及突发事件发生,做到早发现、早处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厅科教处、办公室,省乡村产业中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工作安排
(一)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谋划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制定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任务分工和工作机制,抓好各项工作推进落实,依法做好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
(二)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和工作机制,务求工作实效,确保按时完成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各项任务。每月5日前报送上个月农业转基因执法监管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2),6月10日和12月10日分别报送农业转基因半年和全年监管信息(见附件3)。将《致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单位的公开信》《致农业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企业的公开信》《致广大农民朋友和种子经销商的公开信》(见附件4、5、6)添加联系方式后统一印制加盖公章,通过张贴公告栏、官网发布、培训发放等方式,送达至辖区涉农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饲料、粮油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种子经销门店等。(责任单位:厅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
(三)工作总结。及时总结半年及全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分别于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厅科技教育处。省厅将对监管措施得力、工作落实较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监管措施不得力、监管信息报送不及时的单位进行批评。(责任单位:厅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
致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单位的公开信
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等研发单位:
目前,转基因研发已进入以抢占技术制高点与培育现代农业产业新增长点为目标的战略机遇期。我国转基因技术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是开展这项新技术研发最早的国家之一。自2005年以来,十来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生物育种工作进行部署,今年更加明确“全面实施生物育种重大项目,加快玉米大豆生物育种产业化步伐”。作为生物育种研发单位,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国家积极支持开展生物育种研发应用的决心,另一方面要时刻自省主体责任,确保研究试验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农业转基因生物原始创新和规范生物材料转移转让转育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现就研发单位和研发者主体责任落实提几点意见。
1.强化农业转基因安全小组责任落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成立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研发单位及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应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承担起审查、监督、检查、报告、培训等职责,督促指导本单位研发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
2.根据研究试验性质做好申报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定义,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安全评价制度。安全评价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具体分为Ⅰ、Ⅱ、Ⅲ、Ⅳ四个安全等级,一般需经历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申请农业转基因安全证书五个阶段。从事安全等级为Ⅰ和Ⅱ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由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批准。从事安全等级为Ⅲ和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所有安全等级的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从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试验的应当在开始前向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报。生产性试验以上阶段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转移转让转育的,法人单位向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
3.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操作规程,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可追溯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和销毁、灭活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具备特定的设备或场所,指定专人管理并记录,防范转基因生物扩散、残留或者造成危害。安全等级Ⅱ、Ⅲ、Ⅳ的转基因生物,在废弃物处理和排放之前应当采取可靠措施将其销毁、灭活,以防止扩散和污染环境。发现转基因生物扩散、残留或者造成危害的,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消除,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4.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应当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档案,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试验所在地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试验总结报告。
所有未经批准的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和田间试验行为都是违法的,是严格禁止的!希望有关研发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研究与试验活动,积极对职工和试验人员开展转基因科普宣传,严厉杜绝非法种植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鼓励知情者据实举报违法违规线索,我们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371-65918732 0371-56859769
通讯地址:郑州市农业路27号农业农村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通讯地址: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2023年X月X日
致农业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企业的公开信
有关饲料、粮油及农产品加工企业:
我国允许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做加工原料,但需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价程序和审批过程:一是境外研发商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安全证书,经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获得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二是境外贸易商凭研发商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资料,申请获得每批次进口安全证书;三是加工企业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近年来,我国发放了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转基因油菜、转基因棉花、转基因苜蓿、转基因甘蔗等品种的进口加工原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用做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得改变用途,既不能在国内种植,也不能随意流入市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做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现就加工主体责任落实提几点意见。
1.强化农业转基因安全小组责任落实。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企业应当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加强对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培训。
2.根据许可实施加工。在我省企业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应取得河南省农业农村厅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加工。应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不向无加工资格的单位及个人出售转基因原料。
3.具备完善的设施条件。应有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符合环保要求的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设备(设施)、气枪等清理工具、转运加工废弃物的专用运输工具等,尤其确保卸粮口、下脚料收集口、下脚料存放处、原料存放处封闭管理。
4.制定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和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装卸、运输、贮存、加工、废弃物灭活等环节的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加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建立适合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人员培训、档案管理、应急预案、下脚料处理管理制度,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及销售台账管理制度,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流向清楚、可核查。
6.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目录标识。农业转基因生物原料及其产品在运输、储存、加工、经营环节中按照要求显著标记,确保转基因与非转基因原料及产品不混淆。销售过程,传递标识责任,明确告知下游企业所销售产品为转基因产品,并要求下游企业依法标识。
7.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应当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档案。
所有未经批准的转基因生物加工行为都是违法的,是严格禁止的!希望有关加工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活动,积极对职工开展转基因科普宣传,严厉杜绝无证加工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知情企业和个人据实举报违法违规线索,我们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371-65918732 0371-56859769
通讯地址:郑州市农业路27号农业农村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通讯地址: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2023年X月X日
致广大农民朋友和种子经销商的公开信
广大农民朋友和种子经销商:
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安全评价制度。只有获得农业转基安全证书,并且通过品种审定的转基因农作物品种才能商业化应用。目前,我国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尚处于产业化应用试点阶段,除抗虫棉花和抗病毒番木瓜外,没有批准其他任何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商业化种植。我省仅有转基因棉花批准种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转基因种子经营和种植主体责任落实做几点说明。
1.根据许可开展经营。从事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农村部核发。
2.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建立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的来源、贮存、运输和销售去向等内容。
3.不得销售未标识的转基因种子。销售转基因种子,应当有明显的标识,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所有未经批准的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和种植行为都是违法的,是严格禁止的!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和种子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厉杜绝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鼓励知情者据实举报有关违法违规线索,我们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371-65918732 0371-56859769
通讯地址:郑州市农业路27号农业农村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通讯地址: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2023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