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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最大水稻品种被侵权,谁该受罚?怎么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27  来源:农财网种业宝典  作者:记者丨张植宏  浏览次数:990
 

      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2023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水稻“美香占2号”品种权侵权行政执法案入选,是关于品种权侵权行为与其他种子违法行为竞合而实施高额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作为广东种植面积最大的水稻品种,被无证经营的种子公司“套包”侵权后,在维权时因货值金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最终由行政执法发挥作用,判处相当于侵权货值6倍的罚款。

 

 

      广东最大水稻品种被侵权

      “美香占2号”是广东最具代表性的丝苗米品种之一。该品种曾连续三届获得全国优质稻食味品质鉴评金奖,自2016年以来连续6年位居广东水稻种植面积首位,居全国常规籼稻推广面积前五。

      早在2010年,“美香占2号”便获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深圳隆平金谷种业有限公司(简称隆平金谷)是“美香占2号”在国内唯一获得授权的生产经营单位。

      2022年春耕期间,韶关市面上出现一批“套包”的“美香占”水稻种子。这些种子外包装上未按国家规定标注批准号、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隆平金谷在调查走访发现后,这些种子源自韶关市某米业公司。接获举报后,韶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同年6月突检取证,发现该米业公司库房中有标为“美香占”水稻种子1262包,共3787斤。

      该米业公司指认上述种子购于广东金友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友米业”)。

      执法人员扣押下该米业库房“美香占”水稻种子后,随即前往金友米业仓库现场调查,当场扣押未包装“美香占”种子42袋共计2784斤、“美香占”种子空包装袋3400个。经抽样送检,证实金友米业销售种子与“美香占2号”属相同或极近似品种,涉嫌侵犯“美香占2号”品种权。

美香占2号

      无证销售+“套包”+品种侵权

      金友米业承认其种源来自于深圳隆平金谷公司,是其自行繁殖、生产水稻种子后,企图通过发放种子给农户,以高于市场价收购稻种的方式进行牟利。

      据统计,该公司2022年共计生产“美香占”种子20150斤,除杂质入库18010斤,已分销出库15226斤,未回收货款,无实质违法所得。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发现金友米业股所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均已到期,在未重新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仍然从事生产经营“美香占”种子。

      与此同时,该公司自行委托印刷厂印刷不符合《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包装袋:销售种子的标签内容无批准号,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虚无、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韶关市农业农村局认为,2021年以来金友米业无证生产经营“美香占2号”货值金额达63035元,涉嫌构成犯罪,将案件移交韶关市公安局办理,后转南雄市公安局办理,因销售的“美香占”种子数量达不到立案标准,按行政处罚程序继续办理。

      强化行政保护,最终判6倍罚款

      金友米业上述行为违反《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构成无证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销售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及侵害“美香占2号”品种权行为。

      《种子法》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侵害品种权的,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针对上述多个处罚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即“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进行处罚。

      考虑到从重情节,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重处罚应高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之间的百分之六十,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次涉案违法行为按货值金额63035元的6倍,罚款378210元,并责令停止侵权,没收6571斤种子及种子包装袋3400个。

      本案是关于品种权侵权行为与其他种子违法行为竞合而实施高额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经常与其他涉种违法行为相竞合,如何适用法律以及追究法律责任需要多重辨析。本案在违法行为出现竞合时,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地方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按照法律规范中罚款数额最高的规定进行了从重处理,对打击侵权行为具有警示意义,对行政执法机关后续处理竞合性违法行为也具有参考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侵权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违法成本是巨大的,除须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外,还可能剥夺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一定年限的从业资格,同时不影响权利人继续要求民事赔偿。种业企业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合作共赢,不断提升生产、经营专业能力,从而推动种业不断发展和创新。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农业农村部自2018年以来第6次发布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入选案例从近两年已结案的100余件植物新品种保护纠纷案件中,综合考虑案例社会影响力、反映问题的代表性、法律适用的典型性、作物种类的多样性等因素遴选而出。

      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种业振兴行动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强化典型引领,形成有力震慑,切实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共同维护种业振兴的良好环境。

      记者丨张植宏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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