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辽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共8章38条,主要就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审定、登记、认定与推广,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为强化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修订草案规定,加强对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保护地的管理;丰富辽宁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在申请者提供的省级审定品种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
在建立品种认定制度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建立对国家登记目录以外的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认定制度,单位和个人可以就国家登记目录以外的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申请认定,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推动辽宁省草莓、大樱桃、花卉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在生产经营方面,修订草案明确,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同时,对通过互联网和展销会销售种子的行为予以规范。
在监督管理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质量管理,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建立协同执法工作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国家战略和辽宁种业发展实际对辽宁省现行的《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依法有序推进辽宁省种业发展,将为辽宁省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和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