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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总金额达500余万元!多起种子案曝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8-24  来源:农财网种业宝典  浏览次数:992
 

      新疆喀什查处某公司经营无名种子,罚款8万元

      安徽宣城查处1起销售假冒授权玉米种子案,罚款1.2万元

      浙江富阳区查处种子违法行为,罚款1.1万元

      内蒙古通报1起种子典型案例,涉案金额423.8万元

      山东平度查获个人生产经营假种子,罚款64万元

      .......

      近期,多起种子案曝光,涉案总金额达500余万元,一起来看看!

      喀什查处某公司经营无名种子

      8月10号,喀什农业局公开一起经营销售无名品种案件。2023年3月21日,喀什地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根据举报线索对莎车县古勒巴格镇、塔朵尔其镇订单种植豇豆的种子进行核查,发现xx有限公司向签订订单种植协议的镇、村提供的种子外包装无品种名称,该公司依据签订的豇豆种植协议向莎车镇部分乡镇有偿提供豇豆种子,同时对xx有限公司在莎车镇拍克其乡22村文化广场平房内存放的农民退回的6袋种子,共计150.1千克依法进行扣押,批种子进货价位每千克34元,货值5103.4元。

      喀什农业局对该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经营无名品种名称的种子6袋,共计150.1公斤。2、罚款8万元。当事人2023年7月11日提出分期缴纳罚款申请。

      宣城查处销售假冒授权玉米种子案

      “登海3687”玉米种子品种权授权日为2005年9月1日,授权号为CNA20030011.3,品种权人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宣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在高某某门店内发现20袋“登海3687”玉米种子,该种子标签标注有“品种权号CNA20030011.3”、“山东登海华玉种业有限公司”等字样。执法人员经比对发现该种子品种权已终止,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品种仍处于授权状态的证明材料。确认涉案种子品种权终止后,宣城市农业农村局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种子,并依法予以扣押。同时,提取该批种子的进货、销售等单据,向种子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送案件线索移交函。

      经查,当事人从莱州市某公司购进“登海3687”玉米种子40袋,以45/袋-50元/袋不等的价格销售20袋,立案查处后,当事人主动召回已销售的3袋种子,当事人违法所得790元,涉案种子货值1825元。最终,宣城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当事人构成销售假冒授权品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玉米种子袋、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杭州市富阳区查处经营劣种子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1日,杭州市富阳区农业行政执法队青云中队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某种子店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的“香酥一号”大豆种子1袋,净含量25KG,审定编号:沪农品审大豆(2008)第003号,标签明示成分为:纯度不低于98.0%、净度不低于98.0%、发芽率不低于85%、水分不高于12.0%,其中“净度不低于98.0%”不符合国家强制性种子质量标准GB 4404.2-2010的规定(净度不低于99.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该种子属于“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的劣种子,该种子店涉嫌经营劣种子。

      经调查,当事人从某种业公司共购进“香酥一号”大豆种子1袋,在店内进行试销售,进价是100元/袋,案发时当事人还未售出。调查终结后,青云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种子,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内蒙古通报1起种子典型案例

      受害农民从乌兰察布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翼德8号”“荷兰806”等品牌假马铃薯种子共196吨。种植后出现死苗、不结薯等现象,造成马铃薯严重减产,涉案金额423.8万元,现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据了解,接下来内蒙古公安机关将重点围绕自治区标志性特色产业安全,突出打击套牌生产、侵权假冒等侵犯种业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坚决查处农资生产企业、经销商、“忽悠团”以及网络平台等生产销售假劣农资犯罪活动。

      平度查获个人生产经营假种子

      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反应小麦出现损害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4日、3月21日,分别对青岛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某578”小麦种子和“某158”种子种植地块的小麦苗进行抽样取证。

      经执法人员与青岛某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共同签字封样,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北京小麦种子检测中心,分别对照“某578”“某158”标准样品进行了品种真实性检验。

      检验结果为:1.“某578”差异位点数25个;2.“某158”差异位点数26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主要农作物品种真实性SSR分子标记检测  普通小麦》(NY/T2859-2015)结果计算与表示“检测结果用供检样品和标准样品比较的位点差异数表示,检测结果的容许差距不能大于2个位点”的规定,其销售的涉案两个品种的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均属“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

      经调查上述两款种子均为庞某销售给青岛某农资有限公司的。当事人庞某共销售给青岛某农资有限公司“某158”小麦种子10吨,折合10000公斤,每公斤售价4.2元,违法所得42000.00元;“某578”小麦种子5吨,折合5000公斤,每公斤售价4.4元,违法所得22000.00元。违法所得共计64000.00元,涉案货值共计64000.00元。

      调查期间,庞某于2023年5月12日主动将违法所得转账至平度市仁兆镇财政所对公账户,由平度市仁兆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退还给仁兆镇相关农户,为百姓损失进行赔偿。

      因当事人庞某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下达了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人民币陆拾肆万圆整(¥64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一)本案执法人员为从审慎的原则出发,委托国内最权威的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对涉案种子进行真实性DNA比对,最终定性准确,处罚得当。

      (二)本案在事实认定、程序处理、法律适用、自由裁量适用以及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等方面均具有示范意义,有效地减轻了行政相对人的经济负担,体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能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遵循指导。

      (三)本案涉案金额巨大,有力震慑了种子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有效规范了种子生产经营秩序,净化了种子市场。

      来源丨农财君综合整理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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