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对三农中心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全力以赴为国家粮食安全保驾护航,农业农村部于2023年初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行动。各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聚焦品种权保护、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紧盯关键主体、关键环节、关键产品和重要时节,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日前,农业农村部从中选取了10个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公布。
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某农业科技公司和临河区某农业发展公司经营假劣种子案
2023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农牧和科技局接群众举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某农业科技公司销售的“京科糯XX”玉米种子出苗率低。经乌拉特前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并依法抽样送检,涉案种子采用“白皮袋”包装,无产品标签和产品名称,且发芽率仅70%,明显低于国家标准,为假劣种子。经立案查明,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某农业科技公司与种植户签订糯玉米订单种植回收合同,约定种植户以每亩120元的价格(预付15至30元不等,剩余价款回收时抵扣)从该公司购入涉案玉米种子,产出成品后该公司以每公斤1.6元的保底价回收。至案发时,该公司已向4名种植户销售种子4.52万公斤,货值金额310.06万元,实收预付款40.11万元。案发后,4名种植户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已协调该公司向农户提供了质量合格的玉米种子并指导农户进行补种。经进一步查明,该公司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某农业发展公司签订糯玉米订单种植回收推广合同,购入种子4.52万公斤,货值金额310.06万元,预付种子款11.5万元,并将该批种子全部销售给涉案农户。因两公司的行为均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6月,乌拉特前旗农牧和科技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二、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某供销合作社加盟店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5月,江苏省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接江苏省某种业科技公司举报,该市东台市某供销合作社加盟店涉嫌以“常农粳X号”包装袋套包“津稻XXX”种子进行销售,侵犯其“津稻XXX”品种权。经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实地检查并依法抽样送检,东台市某供销合作社加盟店经营的“常农粳X号”水稻种子与该品种的标准样品不符,为假种子。经立案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种子2.5万余公斤,货值金额18万余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5月,盐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盐城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三、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李某等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3月,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该市尚庄街道李某等人涉嫌生产经营假劣水稻种子。因案情重大复杂,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对该案进行直接管辖。经立案查明,自案发时,当事人无证生产了8个品种的水稻种子,共计3.36万公斤,货值金额99.96万元。其中,4个品种依法鉴定为假种子,共计3.3万公斤,货值金额96.72万元,违法所得15.04万元;1个品种涉嫌侵犯某授权品种,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已函告品种权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4月,宜春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宜春市公安局,公安机关现已侦查终结,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四、广东省中山市某饲料公司未经批准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案
2022年9月,广东省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市某饲料公司开展转基因抽检,发现从该公司加工设备中抽取的进口玉米原料含有转基因成分,且该公司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因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中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经立案查明,该批涉案转基因玉米共31.02吨,已进入饲料生产环节,但尚未产出成品,没有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在中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对涉案转基因玉米全部进行了粉碎灭活处理。2023年3月,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责令当事人停止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作出罚款10.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某农资经销部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3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春季农资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地区托里县某农资经销部经营的某玉米种子品种审定编号为甘审玉2021XXXX,外包装引种信息部分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的引种编号。经立案查明,该玉米种子仅通过甘肃省品种审定,未经过国家级审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定,且托里县与甘肃省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并非同一适宜生态区。当事人从塔城地区裕民县某农资公司(另案查处)购入涉案玉米种子5300袋,货值金额50.02万元,至案发时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2023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玉米种子,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贾某某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假农药案
2023年3月,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该县郭道镇东村某养猪场内有人涉嫌无证生产农药。沁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标称“辛硫磷”的农药70桶,标称“乙硫醇”、“五硫化二磷”的农药原料50桶、120袋,且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经依法抽样检测,涉案农药主要成分为甲拌磷,属禁止生产的农药,依法应当按照假农药处理。经立案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已生产涉案农药1.55万公斤,货值金额38.74万元,用于生产涉案农药的原料货值金额50.26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5月,沁源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沁源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七、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某电子商务公司销售劣质农药案
2023年3月,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该县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某电商网络平台销售的“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宁化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涉案农药依法抽样送检,该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为5.2%,远低于30%的产品质量标准,属劣质农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入标称广西某农药公司生产的涉案农药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和贵州省贵阳市设置2个农药仓库,并通过其经营的2家网店以每桶(5公斤)72元的价格销售,至案发时已售出5万余桶,销售金额360余万元。2023年4月,宁化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宁化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八、山西省长治市沁县某化肥公司销售未取得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案
2023年2月,山西省长治市沁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疑似某农资“忽悠团”在该县举办肥料产品展销会。经沁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并依法抽样送检,发现该县某化肥公司推销的肥料产品“功能性颗粒水溶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且产品质量不合格。经立案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涉案肥料5.62万公斤,销售金额16.84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3月,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沁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查明当事人在全国10余个省份销售涉案劣质肥料,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目前已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
九、湖南省湘潭市沈某某、刘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3年3月,湖南省湘潭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执法行动时发现,该市雨湖区响水乡黄龙村沈某某、刘某某正在自家后院地下室屠宰生猪。湘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和公安干警现场查获已屠宰生猪1头、未屠宰生猪7头、生猪产品1670.2公斤以及屠宰工具若干。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6月起,未经定点私自屠宰生猪160头,货值金额32万余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3月,湘潭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已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十、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某果蔬专业合作社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4月,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案件线索,高州市某果蔬专业合作社生产的豇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常规农药噻虫胺、噻虫嗪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立案查明,该合作社于2022年12月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某批发商行销售了274.5公斤豇豆,销售金额0.21万元,该批豇豆常规农药噻虫胺、噻虫嗪残留不符合国家标准。至案发时,涉案批次豇豆已全部售出。2023年5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50条之规定,高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