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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上海市种子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29  来源:上海三农  作者:欧阳蕾昵  浏览次数:379
 
  种子是现代农业的“芯片”。近年来,本市种子工作在推进创新、规范监管等方面取得了成效,但也存在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力度不够、种业科技创新激励不足、种子企业不强等短板,亟需获得制度层面的支持和保障。
 
  9月26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制定,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决策部署,推动种业振兴的必然要求,也是立足上海科创中心建设优势,强化政策扶持和监管约束并举,优化种业发展环境的实践所需。
 
  “《条例》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突出地方特色和制度创新,为上海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夯实了法治基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介绍,《条例》共八章四十九条,重点对强化种质资源保护、促进开发利用,汇集科技资源优势、提高种业创新水平,完善品种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加大政策保障、强化种子质量监管和执法等方面作出规范,遵循了注重科技赋能、强化政策保障、重在细化落实的立法思路。
 
  据了解,结合上海现代种业发展实际,《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上位法的基础上,特别设立种业创新专章。对此,市农业农村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陆峥嵘作了进一步解读,《条例》聚焦加强种业科技研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彰显上海特色。依托《条例》,上海将支持种子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发挥产学研协同优势,开展商业化育种,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此外,《条例》还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种业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推动资源整合利用、开放共享。
 
  对于促进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中也有具体细则,明确市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划定区域界线、设立保护标志;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特定保护区域。同时,还对特定保护区域内的禁止行为、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职责、种质资源依法开放利用等作出规定。
 
  “我们尤其关注种质资源在保护基础上的后续开发利用,希望地方特色品种经过改良后,让市民重新品尝好品种带来的好味道。”陆峥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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