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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亩制种玉米用于青储,为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04  来源:农财网种业宝典  浏览次数:979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布了一批2023年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种业的有三起。分别是:一、巴州某种业有限公司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棉种案;五、伊犁州伊宁县邓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七、阿勒泰市北屯镇某农资店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以来,全区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聚焦品种权保护、农资、畜牧兽医、农机执法等重点领域,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提升全区农业行政处罚执法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现将2023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巴州某种业有限公司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棉种案

      2023年3月8日,巴州农业农村局根据群众提供的违法线索,对位于尉犁县巴州某种业公司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工厂加工的“新陆中42号”棉花种子进行了产地检疫,但无调运该批棉种的《植物检疫证书》。

      经立案查明,该公司从阿克苏阿瓦提县擅自调运毛棉籽进行加工,调运2车共计59.8吨,调运时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现场已加工成品种子36.1吨,无销售记录。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有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两种,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危害,确保引种和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安全。巴州是国家级百万亩棉花和蔬菜基地,为防止外地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巴州扩散蔓延,加大对植物检疫违法行为的查处,维护和提高本地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农业生产安全保驾护航。

      五、伊犁州伊宁县邓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2023年7月14日,伊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某种业公司投诉,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新户村邓某代繁的玉米品种亲本与该公司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THD28、TH22A均相同。

      调查发现邓某代繁230亩玉米种子涉嫌侵犯该种业公司的植物新玉米品种权。经与邓某积极沟通,邓某系初次开展玉米制种代繁,个人不了解植物新品种权相关知识,流转承包了230亩地进行玉米制种。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邓某详细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7月底前全部粉碎用于青储,并积极与品种权人达成和解。

      该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是一起农民积极配合、主动消除影响的案例。通过执法人员执法和普法,农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及时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未造成其他影响。农业农村局通过柔性执法,既维护了种业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也消除了可能造成的其他社会矛盾隐患,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执法人员力促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就地化解,从源头上减少案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通过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多元化解方式,更好地满足品种权人及时高效的解纷需求。

      七、阿勒泰市北屯镇某农资店经营假种子案

      2022年8月18日,阿勒泰地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电话投诉称其购买种植的JK518葵花发生大面积列当,同时出现大面积葵花盘子腐烂,杂株达到30%左右等问题。

      经立案查明,阿勒泰市北屯镇某农资店销售安徽***种业杂交食葵种子JK518共计260袋(13000粒/袋,1200元/袋),合计31.2万元,涉案种子抽样送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进行真实性检测,鉴定意见为“排除两者为同一品种”。阿勒泰市北屯镇某农资店经营假种子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3年4月执法机关将该案移交阿勒泰地区公安局食药环犯罪侦查分局,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粮安天下,以种为先。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保障粮食安全的要害。此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种业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切实将行刑衔接制度落实到位。

      其他案件如下:

      二、克州袁某某未按规定回收农用薄膜案

      2023年3月20日,克州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对袁某某承包的棉花种植地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实,袁某某种植棉花地属实未回收农用薄膜。当天,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袁某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3月28日,执法机关再次去棉花种植地核实,当事人尚未按照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残膜回收。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平原林场种植棉花的农用薄膜残留,经限期责令改正均未按规定回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回收农用薄膜残留,罚款1400元。

      农田残留薄膜不及时回收一是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土壤微生物的生长,阻碍植物吸收水分、养分,阻碍根系生长,导致农作物减产;二是残留的薄膜很容易和作物秸秆参杂,被牛、羊、马等动物当做食物吞入,导致动物肠胃肌体损伤和死亡;三是弃于田间地头的残膜,被风吹至房前屋后和树梢,影响村容村貌。强化农用薄膜回收执法,对防止农业面源污染、保护耕地质量,推进农业生态环境治理、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阿克苏地区叶某无证经营农药案

      2023年6月16日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接到阿克苏市农业农村局线索移交,称其查获了一批无证经营的假劣农药,因涉案金额较大、案情复杂,将该案移交至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叶某的农药库房内共发现15种农药共计24.7吨,其中禁止生产的农药甲拌磷、硫丹、杀扑磷共计10.11吨,限制使用农药丁硫克百威、毒死蜱共计1.38吨,敌百虫、敌敌畏、氧乐果等10种农药共计13.22吨。执法人员对该批无证经营的农药全部进行抽检并经厂家进行确认,共有14种农药不合格、7种农药涉嫌假冒。经阿克苏地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批农药货值金额为68.9万元。由于该案情况复杂,涉案金额数量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执法机关于2023年7月25日将该案移送阿克苏地区公安局食药环分局处理。

      不法分子为追求药效、降低成本,在生产加工农药过程中,非法添加未在标识中明示的其他成分,包括禁限用剧毒、高毒农药,不仅破坏土壤结构和生态环境,而且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农药均未达到国家标准,属伪劣农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在保持打击力度基础上,推动伪劣农药犯罪源头治理、长效治理,切实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四、吐鲁番市高昌区某农资店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3年7月3日,吐鲁番市农业农村局对高昌区某农资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一款含氨基酸水溶肥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0日,在农业农村部网站查询到该肥料登记证已于2023年1月到期,无续展信息。

      经立案查明,该水溶肥生产厂家在2022年12月27日向农业农村部提交了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肥料登记申请,农业农村部当日受理并注明将在9个月+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但生产厂家未能提供该肥料产品在2023年4月20日前完成续展登记的证明,农业农村部网站也没有相关信息。案发时,该农资店以40元/瓶的价格售出165瓶改款水溶肥,销售收入6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并作出罚款6600元的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的意义在于加强肥料产品的管理,通过查处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防止假冒伪劣肥料产品流入市场,确保农民群众使用的肥料产品是有效的、适合作物的,同时起到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目的。

      六、哈密市伊州区阿某藏匿转移已被依法隔离处理的动物案

      2022年12月29日,哈密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线索,哈密市伊州区天山乡头道沟村村民阿某将应当扑杀、无害化处理的染布病牛调换并且该布病牛去向不明。

      经调查,发现村民阿某所养殖的牛经布病检测结果为阳性,在对其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前,阿某将染疫牛进行调换、转移。2023年1月10日执法机关对染疫牛依法进行了扑杀、无害化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涉案当事人做出了15000元的罚款处罚。

      一些养殖户因对动物疫病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为了追求利益转移、藏匿或出售染疫动物,使病畜不能被彻底扑杀,传染源持续累积、疫源不断扩大,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发展,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本案的查处,有效遏制了畜间传播疫病,维护了当地的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充分体现了执法机关对此类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同时也对当地的养殖从业者做了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形成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八、乌鲁木齐市赵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2023年6月15日凌晨,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某民房大院进行检查时发现房内有两人正在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该屠宰场所的负责人为赵某,赵某不能出示该屠宰场所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经立案调查,赵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畜禽产品白条鸡52只;2、没收屠宰工具、设备:刀具2把、电子称1台、打毛机1台、装鸡笼1个、泡鸡桶1个;3、处货值金额3.3倍的罚款捌千叁佰陆拾贰元贰角。同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赵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予以取缔。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些不法商贩为了谋取利益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威胁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是肉食品进入市场前的重要关口,是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通过对活鸡“私屠滥宰”案件的惩办,严厉打击了利用非法手段来谋取非法利益违法行为,对从事私屠滥宰的不法商贩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来源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编辑丨农财君

      联系农财君丨18565265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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