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连云港市发布近3年种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近年来,连云港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牢牢扛起执法办案主责主业,加大农业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推广销售依法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品种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办理了一批典型性较强的种业行政处罚案件,现将近3年种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劣种子案
2022年9月,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接投诉,称投诉人从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中玉335”玉米种子,上述玉米种子播种后出现发芽率不达标的。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批种子依法抽样送检,结果显示发芽率为19%,远低于国家标准,为劣种子。经立案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种子7000公斤,货值金额16.8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连云港市公安局,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1名犯罪嫌疑人,为受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42万余元。
赣榆区墩尚镇赵某某农资经营部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2年11月,连云港市赣榆区农业农村局接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查案通知》,称经江苏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鉴定,赣榆区在春季种子市场检查中抽检的样品“原旱稻3号”与标注的品种名称不符,判定为假种子,赣榆区墩尚镇赵某某农资经营部涉嫌生产经营假种子。经立案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种子500公斤,销售金额2988元。赣榆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988元,罚款20000元。
灌南县新安镇某种子经营部经营未经审定种子案
2022年10月,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接灌南县12345政府平台转办件,称灌南县新安镇某种子经营部涉嫌经营未经审定品种。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泰优6365”水稻种子属于江苏省长江流域稻区种植,参照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的通知》规定,上述品种不适宜在江苏准北地区种植,认定为未经审定品种。另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种子185公斤,销售金额22200元。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200元,并处罚款20000元。
江苏某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2022年10月,东海县农业农村局接举报,称江苏某种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麦33”植物新品种权。经执法人员现场抽样,送法定检测机构检验,证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种子为“淮麦33”小麦种子,当事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另查明,涉案“淮麦33”小麦种子2850千克,货值12870元,违法所得330元。东海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种子2850千克,没收违法所得330元,罚款50000元。
灌云县某种业有限公司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2022年11月,灌云县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灌云县某种业有限公司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水稻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原旱稻3号”、“大粮306”、“大粮207”、“中垦稻100”水稻种子均未按规定备案。灌云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8000元。
连云港某种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2022年11月,海州区农业农村局接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查案通知》,称连云港某种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信旱优26”劣种子。经查,当事人未生产涉案种子,另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海州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