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广东省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及时宣传农业执法成效,激励引导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重点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对三农中心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我厅从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案件中遴选整理了10个农业执法典型案例,现公开发布,供各地执法办案参考借鉴。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11月24日
案例一 广州市某农业发展公司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剂量使用农药案
2023年4月27日,广州市农村农村局收到广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所叶芥菜抽检不合格材料:2023年4月11日,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工作中,抽检广州市某农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种植的叶芥菜氯氰菊酯残留超标,氯氰菊酯的检测结果为2.03mg/kg,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该批次叶芥菜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测结果通知书后,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样品经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监测技术研究所检测,氯氰菊酯的检验结果为2.08mk/kg,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复检结果为不合格。
5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蔬菜种植基地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蔬菜种植人员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使用剂量使用农药氯氰菊酯。
5月6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使用剂量使用农药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种植叶芥菜使用农药是氯氰菊酯(有效成分含量10%、标签标注使用剂量为“20-30毫升/亩”,“每次间隔5-7天”)时,蔬菜种植人员用25公斤水勾兑40毫升农药氯氰菊酯(有效成分含量10%)喷洒到种植面积为0.1亩的叶芥菜上,每隔5天或6天使用1次,共使用了3次。当事人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剂量使用农药,导致该批次叶芥菜农药氯氰菊酯含量残留超标,抽样检测不合格。抽检不合格的叶芥菜未上市销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年版)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剂量使用农药的行为,并作出罚款60000元(人民币陆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广东省佛山市秦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3年2月17日,佛山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顺德区伦教街道某处有人涉嫌无证经营兽药,后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出血兰鳃灵等26批次产品。经立案调查,秦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从永济市A公司购进出血兰鳃灵等26批次假兽药,再销售至中山市等地的水产养殖户、兽药店或水产服务部。该26批次兽药货值金额共378203元,其中库存1408箱(桶)货值265533元,已销售430箱(桶)金额112670元。该批产品销售对象为水产养殖户等,使用场所为养殖池塘,使用目的为保护养殖池塘鱼类的健康,产品名称、标签内容均指向产品具备兽药的功能用途,应当按照兽药监督管理。经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该出血兰鳃灵等26 批次产品均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该批产品应按照假兽药处理。
7月17日,佛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血兰鳃灵等26批次兽药;
2.没收违法所得112670元,
3.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1134609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247279元。
案例三 广东省鹤山市某兽药有限公司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2023年3月8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其在“拼多多”购物平台的“某官方旗舰店”购买了“宠物营养补充剂泌保片/泌尿健康”(批号20221001),该产品涉嫌为假兽药。因该违法行为结果地及被投诉举报产品的存储地、配送地都在广州,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鹤山市某兽药有限公司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核,当事人经营假兽药4667瓶的货值金额为58337.5元,销售金额为58337.5元,获得违法所得金额为58337.5元。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8337.5元;
2.并处罚款¥233350元(货值金额¥58337.5元的4倍)。
上述罚没款共¥291687.5元。
案例四 广东省揭阳市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2023年4月3日凌晨3时30分,揭阳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查获惠来县岐石镇一生猪私宰点,并对涉案人员吴某、李某进行控制。执法人员到达岐石镇览表村瓮仔山惠来县某养殖场,对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有活猪46头,其中右栏小间4头,左间42头。另有6头猪屠宰好。现场发现屠宰工具:杀猪刀11把,吊钩9个,电击棒1把,账本1册,电子秤1台,脱毛锅炉1台。2023年4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猪、生猪产品和屠宰工具进行了扣押。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吴某未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相关资质的有效证件,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吴某、李某等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并进一步了解情况。当事人对涉案资料相片等相关证据进行确认。
当事人吴某、李某等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该场总共52头猪,每头按2500元推算,货值计13万元;另根据当事人之一李某供述,其从1月份至今共私宰生猪200头,货值52万元,合计货值65万元,超过10万元。涉案人员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的规定,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案例五 广东省中山市某公司经营假兽药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3年4月20日下午,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检查时发现中山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经营的穿心莲、甘草、板蓝根、鱼腥草、五倍子、金银花、三黄超微粉(加强型)、双黄苦参散、甲醛溶液等9种兽药为假兽药;另外,该公司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敌百虫、兴棉宝10%乳油和吡虫啉等农药。2023年4月27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兽药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立案。
2023年6月30日,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在对核实的假兽药和农药作异地扣押时发现当事人于案发后继续出售穿心莲、板蓝根、五倍子、三黄超微粉(加强型)、甲醛溶液等5种兽药及吡虫啉农药。
经查,中山市农业农村局以网购平台的中间价作为未标价涉案同类兽药价格;以实体农药经营企业销售农药的中间价作为未标价涉案同类农药价格;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提出申辩,认为以网购平台的中间价作为未标价涉案同类兽药价格与当事人经营的兽药实际价格差距较大,希望结合实际重新核查。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先后向经营有涉案同类兽药的广州、江门、英德等3家兽药经营企业进行询价,重新核准了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价格。其销售假兽药收入共为4268元,假兽药货值共13020元;经营农药的收入为544.00元,农药货值共3761.00元。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无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案发后继续销售假兽药和农药,从重处罚。
(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第2条,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全部的假兽药;
2.没收违法所得4268.00元;
3.处经营假兽药货值13020.00元4倍的罚款,即52080.00元。
罚没款合计共56348.00元。
(二)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第6条,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农药,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全部违法经营的农药;
2.没收违法所得544.00元;
3.罚款25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25544.00元。
综上,罚没款合计81892.00元。
案例六 广东省中山市某宠物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3年5月11日,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中山市某宠物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宠物店的货架上摆放标有价格的阿维菌素透皮溶液等37种兽药,该宠物店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2023年5月15日,中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进行立案。经查明,该宠物店平时以宠物到店沐浴美容送驱虫药等方式经营兽药,经营的兽药货值25756元。2023年9月28日,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中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全部违法经营的37种兽药,并处罚款7726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广东省揭阳市某种子店非法经营种子案
2023年6月10日下午3时,根据举报线索,揭阳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揭阳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对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某种子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有一批农资产品,有营业执照和销售账本。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周某、赖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指认了“南甜6号”种子外包装相片(公安部门提供),据当事人陈述和销售记录信息:该店销售金百甜15号、闽双色6号、南甜6号、南甜5号等玉米种子三年时间,销售金额约339.225万元。除金百甜15号种子外,其他种子外包装均未标注种子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地址、审定编号、检疫证明编号。
当事人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该店销售金百甜15号、闽双色6号、南甜6号、南甜5号等种子三年时间,涉案金额约339.225万元。涉案人员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023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向该局送达立案告知书。2023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向该局送达破案告知书。2023年6月16日,该局将该案件作结案处理。
案例八 广东省湛江市农户李某在豇豆中种植中使用禁用农药毒死蜱案
2023年4月11日,湛江市雷州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在当事人英利镇迈炭村委会英典北村种植户李某处抽取3000克鲜样豇豆,检测报告显示该批豇豆中含有蔬菜禁用农药毒死蜱,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雷州市农业农村局于4月25日立案查处。5月22日,雷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案件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李某在豇豆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毒死蜱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决定该案移送公安机关。6月12日,雷州市公安局出具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案例九 刘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3年3月20日梅州市梅江区农业农村局在行动过程中发现位于城北镇岭上村南蛇坑水库旁一私宰点正在从事生猪私宰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了私宰未经检疫肉品518.4斤,经价格认定货值人民币为5443.2元,并将私宰肉品依法送往无害化处理厂销毁。根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没收4边已宰杀开边的生猪产品,重量分别为130斤、133.2斤、128.4斤、126.8斤。
2.经梅州市梅江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4边已宰杀开边的生猪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443.2元,货值不足1万元,并处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江门市某肉类联合加工厂有限公司对生猪产品注水案
2月27日凌晨,江门市蓬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某肉类联合加工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黎某某、蒙某某使用类似注射器的小胶管对猪内脏进行注水的行为,黎某某、蒙某某对注水的行为供认不讳,虽当事人辨称“冲洗猪小肠上分布的血水,我注水的目的是为了洗干净小肠的淤血”,但不能推脱其注水行为的事实。黎某某、蒙某某虽然不是江门市某肉类联合加工厂有限公司直接聘请的洗杂工人,也不是代宰户,但属于长期性兼职洗杂工人,根据《生猪屠宰操作规范》“5.7整理副产品”的规定,清洗内脏属于屠宰企业法定职责,江门市某肉类联合加工厂有限公司对生猪产品的整理未能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对内脏清洗工未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出现注水的现象,对违法注水行为负主体责任,其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规定。
对直接责任人员黎某某、蒙某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用注水工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某某责令改正;责令江门市某肉类联合加工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猪内脏进行注水的行为,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