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闭会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此次修订是《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年颁布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订,将进一步强化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为种业振兴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此次修订是为了更好地衔接上位法,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制度,以更好促进和推动甘肃现代种业持续健康发展。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立法目的、经费保障,细化了种业科技创新,补充了不需要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内容。”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副处长孙先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甘肃省是国家现代种业三大核心基地之一,为进一步提升种业的战略地位和核心竞争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机制,加快良种推广应用。
同时,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种质资源保护的内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条例细化了种质资源库的形式,增加了鼓励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登记其保存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支持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任务的内容。”孙先东说。
条例还强化了种子质量监管和经营监管的内容。质量监管方面,增加了建立种子质量监督举报机制等内容。经营监管方面,增加了种子生产经营者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建立完善种子质量追溯制度等内容。
为解决品种管理空白的问题,条例规定对农业农村部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外的我省优势特色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自愿认定。“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我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意义重大。条例颁布实施后,我们将尽快制定《甘肃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加快我省特色优势农作物品种认定。”省种子总站副站长王宏康表示,省种业系统将全力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依法开展相关工作,推动条例法规尽快落地,加快推进我省由种业大省向种业强省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