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批拟确定国家农作物、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圃)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经对申请国家农作物、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圃)单位审核评估,现将拟确定的第二批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圃1个、国家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8个(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3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21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以书面材料向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反映。异议书面材料须亲笔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异议人须用真实姓名,并提供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逄晓萌(电话:010-59193391,邮箱:zyglsxzc@agri.gov.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
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 刘敏轩(电话:010-82105751,邮箱:baozhong@caas.cn,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国家作物种质库,邮编:100081)。
农业农村部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 张晓霞(电话:010-82105075,邮箱:zhangxiaoxia@caas.cn,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业科学院资源楼,邮编:100081)。
附件:1.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名单(第二批)
2.国家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名单(第二批)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2023年12月15日
附件1
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名单(第二批)
序号
|
国家圃名称
|
建设依托单位
|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
1
|
国家高原野生稻种质资源圃(昆明)
|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与种质资源研究所
|
云南省
|
附件2
国家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名单(第二批)
序号
|
国家库名称
|
建设依托单位
|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
1
|
国家食用菌种质资源库(黑龙江)
|
黑龙江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
黑龙江省
|
2
|
国家食用菌种质资源库(福建)
|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食用菌研究所
|
福建省
|
3
|
国家肥料微生物种质资源库(陕西)
|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
陕西省
|
4
|
国家肥料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天津)
|
天津农学院
|
天津市
|
5
|
国家植保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北京)
|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
|
北京市
|
6
|
国家植保微生物种质资源库(湖南)
|
湖南省微生物研究院、
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
湖南省
|
7
|
国家农业环境微生物种质资源库(辽宁)
|
沈阳农业大学
|
辽宁省
|
8
|
国家农业环境微生物种质资源库(江苏)
|
南京农业大学
|
江苏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