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市场整顿能够有效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农财君整理了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江阴市、陕西省汉中市等地农业部门发布年度执法典型案例,一起来看。
01
淄博市某农业技术服务站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案
2023年4月,山东省淄博市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农业技术服务站销售的某品种玉米种的审定适宜种植区域在河北省唐山、廊坊、保定市及其以南的夏播玉米区夏播种植,不包括山东,依法对其立案调查。经调查,某品种玉米种为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某农业技术服务站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某品种玉米种,属于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品种玉米种,没收违法销售的该品种玉米种220袋,并处罚款21000元。
02
泰安市新泰市某蔬菜种苗中心向品种审定通过种植区域外销售玉米种案
2023年4月,山东省新泰市农业农村局接蒙阴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交函。经调查,新泰市某蔬菜种苗中心对通过省级审定的蠡玉16玉米种向品种审定通过的种植区域外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8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
03
临沂市河东区某农资店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10月,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某农资店进行执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标称“济麦22优系”麦种在售。该麦种标称的经营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和植物检疫证号均无法查询;标称的国审麦2006018对应的品种名称为济麦22,非济麦22优系;标称的生产企业均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无信息代码、无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经营假种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麦种“济麦22优系”7袋,没收违法所得33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
04
福州市某种业公司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2023年5月23日,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到12345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位于闽侯县南屿镇高岐村的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工人正在包装标称生产单位为武汉市某种苗商行的“武皇白沙南畔洲晚萝卜和“泰王国大叶香菜”种子,同时现场堆放的箱子里装有已经包装好的同类种子若干包。经调查,武汉市某种苗商行书面委托授权给当事人在福州进行包装,但该种业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05
宁夏某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3年5月,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宁夏某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存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原州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06
苏家屯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5月,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大连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在普兰店市某农资经销处销售的杂交玉米种子经检测为假种子,标称生产企业为沈阳市某种业有限公司。苏家屯区农业农村局对该种业公司门市及库房进行执法检查,未发现该涉案种子。经查,当事人2022年委托甘肃某公司生产销售涉案种子200袋,因未通过省级审定,于是使用了其他品种的外包装冒充其他品种种子销售。苏家屯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涉案种子,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并处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07
朱某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
2023年6月,江苏省江阴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群众举报称朱某无证经营种子。经立案查明,2023年3月20日至5月1日期间,朱某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了西瓜苗9600棵,取得销售收入9800元(含包装、配送、折扣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朱某主动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存在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情节,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从轻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8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08
城固县某农资部经营假水稻种子案
陕西汉中市农业技术推广与培训中心在2023年全市水稻质量监督抽查中,抽取城固县某农资部销售的“隆晶优 1273”水稻种子 ,经陕西省农作物种子检验站品种真实性鉴定,判定为假种子。2023年8月16日,汉中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涉嫌违法问题线索交城固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经城固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城固县某农资经营部负责人赵某于2023年2月2日、2月28日、3月21日以65元/千克的价格3次累计购进“隆晶优1273”共75千克,以100元/千克的价格当季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7500元。当事人销售假水稻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城固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罚款 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9
汉台区某种子商店销售未经审定玉米种子案
2023年3月9日,陕西汉中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利剑护农”春季专项行动中发现,汉台区某种子商店销售的鼎壹牌鼎甜糯16号等12种玉米种子未经审定。经汉中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当事人经销的河北鼎一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鼎壹牌鼎甜糯等12种涉案玉米种子共计182.6千克,货值金额8329元;已销售92.22千克,违法所得4204元;尚未销售的90.38千克。当事人销售未经审定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汉中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204元,没收涉案玉米种子90.38千克,罚款205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丨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江阴市农业农村局、汉中市农业农村局等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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