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上海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不断加强执法机构队伍建设,持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强化执法办案,依法查处了一批农资质量案件,有力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了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市农业农村委筛选了6个农资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
某菜种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3年2月8日,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某菜种行进行种子市场执法检查,发现在菜种行种子货架后靠西处陈列有3种农药,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发出询问通知书,经详细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其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业农村部180号公告《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执法机关责令某菜种行停止经营农药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仟零一拾伍元整(¥1015.00);2.没收违法经营的3种农药库存产品;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合计罚没款人民币贰万一仟零一拾伍元整(¥21015.00)。
二
上海市某农副产品商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3年3月17日,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接到举报反映,上海市某农副产品商店未取得农业农村部门发放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违法销售兽药。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向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当事人上海市某农副产品商店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线上平台及线下门店同时销售兽药,存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兽药的行为,涉案货值16304.2元,违法所得8508.2元。其行为分别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伍佰零捌元贰角(¥8508.20),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陆佰零捌元整(¥32608.00)。
三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某缘宠物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3年3月2日,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某缘宠物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店里的1个纸箱里有若干兽药,合计兽药9种13盒。经查:当事人未持有农业农村部门发放的兽药经营许可证,从网上购买兽药9种28盒,总计货值金额人民币3400.00元,违法销售兽药9种15盒,销售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800.00元。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经营的兽药:1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1盒伊维菌素双羟萘酸噻嘧啶咀嚼片、3盒复方酮康唑软膏、1盒复方非泼罗尼滴剂(犬用)、1盒赛拉菌素滴剂(塞拉菌素30mg)、2盒赛拉菌素滴剂(塞拉菌素15mg)、2盒复方非泼罗尼吡喹酮滴剂、1盒米尔贝肟吡喹酮片(规格56mg)、1盒米尔贝肟吡喹酮片(规格14mg)。共计9种兽药13盒。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仟捌佰元整(¥1800.00);3.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人民币陆仟捌佰元整(¥6800.00)。
四
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饲料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案
2022年7月13日,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收到吴某投诉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某猫粮无中文标签等问题后,前往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含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仓库内未发现与投诉相关的猫粮实物,但发现了当事人售出涉案猫粮的天猫旗舰店后台数据。经查:涉案猫粮系进口宠物饲料,但未取得饲料进口登记证,当事人进货后通过线上平台销售,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为10470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资质、涉案产品检测报告及购销凭证等均进行了调查取证。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饲料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取得饲料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人民币贰万零玖佰肆拾元整(¥2094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肆佰柒拾元整(¥10470.00)。
五
某宠物用品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宠物饲料产品案
2023年2月10日,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接市民热线12345反映,某宠物用品商店有经销超过保质期宠物饲料的现象。经调查取证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日晚,由店长出售给举报人一批价值为17200元的宠物用品及宠物饲料,其中有1袋商品名为滋益巅峰风干新西兰羊肉配方犬粮交易当天已经超过保质期,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经营超过保质期宠物饲料产品,并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案发后能主动认识错误,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情节较轻,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宠物饲料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元伍角(¥270.50),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六
季某某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案
2022年12月21日,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季某某养殖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在饲料仓库发现标称由XX市江海预混合饲料厂生产的5%畜禽复合预混料,饲料标签合格证处空白,经清点共16袋(25千克/袋)及1袋拆包后剩余的15千克相关产品,当事人涉嫌使用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报请立案后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通过向产品生产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送协助调查函,经饲料生产企业属地管理部门协查以及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网查询比对,标称生产企业无饲料生产许可相关信息。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管理等11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中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使用的饲料;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同时,对饲料包装标称生产企业涉嫌违法的情况作移送属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