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支持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种业振兴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南繁硅谷建设,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聚焦种业发展堵点难点,结合海南种业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对从国外引进农业种质资源或品种的市场主体,给予开展农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费用5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种质资源圃(库)、省级种质资源圃(库)和良种良苗繁育基地认定的市场主体,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后监测合格的给予每年10万元运行经费资助。对通过国家级或省级畜禽保种场、核心育种场、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种公畜站认定的市场主体,给予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后监测合格的给予每年20万元运行经费资助。水产原良种场奖补按照《加快渔业转型升级促进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执行。补贴主体应为在海南省注册的市场主体(含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下同,特殊说明的除外)。
二、支持新品种选育。对作为第一选育单位审定(登记、认定)或获得新品种权的动植物新品种(或者配套系)或经国家鉴定通过的畜禽和蜂蚕新遗传资源的市场主体,给予有条件奖励。对获得农业农村部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给予资助,按《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2023年修订)的通知》执行。对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在审定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在登记(认定)或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后,单个品种近三年内全国累计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市场主体,给予其销售额5%的一次性奖励,每个新品种不超过100万元,按可累计重复原则进行奖励,每个主体不超过500万元;水稻新品种审定后5年内(不限本省注册市场主体),在海南省内年度推广面积达到15万亩的,单个品种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国家审定通过的畜禽新品种(或者配套系)的申报主体,每个新品种(或者配套系)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牛羊)、400万元(猪)、250万元(家禽)、200万元(水产),每个申报主体不超过500万元。经国家鉴定通过的畜禽和蜂蚕新遗传资源的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每个畜禽新遗传资源200万元、蜂蚕新遗传资源50万元。
三、支持南繁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南繁新品种展示示范,打造省级南繁新品种展示示范平台。对在本省开展南繁新品种展示示范和推广,展示品种(组合)数量达到30个以上、展示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市场主体,按当年展示相关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亩补贴不超过600元,每个主体补贴不超过200亩。对入选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符合种业强国战略并成功实施成果转化的实体项目,分别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鼓励农作物集约化育苗,依法繁育销售自主知识产权种苗,对近三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市场主体,给予其销售额10%的一次性奖励,每个主体不超过100万元;依法繁育销售种苗,近三年销售额达到4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其销售额5%的一次性奖励,每个主体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南繁种业合同研发组织(CRO)主体发展。对认定的南繁科研育种及种业CRO给予奖励,CRO服务业务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时,按相应业务营业收入10%给予补贴,每个档次仅享受一次,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激励种业企业营收上规模。种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种业企业信用资质提升。对中国种子协会新认定的AAA级、AA级、A级信用的本省企业,且近三年未出现重大种子质量责任事故的,分别给予20、10、5万元奖励。给予在海南建立分支机构的AAA级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七、支持种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种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种业企业,按照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2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入选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培育库的种业企业,按照实际研发投入超过销售收入3%部分的15%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补贴。对纳入国家种业阵型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或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本省种业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或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符合本条上述多条措施时,取最高单条措施给予奖励或支持,不可重复奖励或支持。
八、支持种业企业降低成本和风险。完善政策性制种保险产品体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将制种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提高到80%。参照现有制种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省级财政给予海南特有的秋季水稻制种保险保费规模25%的补贴支持。
九、支持构建种业发展多元投融资机制。对种业企业用于发展种业相关业务的商业贷款,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予以贴息,每个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指导市县加强种业项目谋划,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种业项目。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加大种业项目投入。
十、支持种业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在并购具有种业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链企业时,对首次达到绝对控股权(股权占比超过50%)且并购交易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种业企业,按照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本政策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实施至2025年底。到期前将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来源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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