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关键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性因素。2023年5—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种子法执法检查组先后赴四川、江苏、甘肃、黑龙江、湖南五省份,对种子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种子法,扎实推进种业振兴行动,推动现代种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但与此同时,各地仍存在育种创新能力还需提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待加强、种业支撑保障体系还需完善等问题。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种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分组审议时指出,近年来,种子假冒行为更加隐蔽,网络平台非法销售种子明显增多,假劣种子、带病苗木坑农害农现象仍时有发生。多位委员强调,要加强种业执法,加大监管力度,维护种子市场秩序。
保护种质资源 夯实育种创新物质基础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质资源则是种子的遗传资源,具有丰富的遗传多样性,蕴藏着各种潜在的可利用基因,是育种创新的物质基础。种子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检查中了解到,我国种质资源保护全面加强,新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覆盖最广的农业种质资源普查实施,2015年以来新收集农作物种质资源13.9万份。
四川省建成6个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和14个省级库;甘肃省完成了87个县(市、区)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和23个县区重点调查;江苏省抢救性保护了“黄金小玉米”等一批地方特色品种资源;湖南省扩建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已保存资源和亲本3万多份、中间材料近10万份……
检查组发现,在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还存在重农作物资源、轻林草资源,重保存、轻鉴定,重收集、轻引进等问题,种质资源重复保存、共享利用不足等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对此,检查组强调,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是农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必须牢固树立全面保护、多元化利用理念,加大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保护地建设力度,做好种质资源普查、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工作,夯实育种创新物质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海南省近日出台了《海南省支持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在支持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措施》对通过国家级种质资源圃(库)、省级种质资源圃(库)和良种良苗繁育基地认定的市场主体,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后监测合格的给予每年10万元运行经费资助。对通过国家级或省级畜禽保种场、核心育种场、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种公畜站认定的市场主体,给予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后监测合格的给予每年20万元运行经费资助。
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近日审议了《湖北省种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湖北素有鱼米之乡美誉,省内种质资源丰富、种业科研实力雄厚,在生猪、油菜、杂交水稻等特色种业方面优势明显。为此,《草案》就“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单设一章,强调发挥湖北种质资源大省优势,从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鉴定、管理、利用及政策扶持上,补齐育种发展短板,筑牢科研创新基础。《草案》在国家规定开展5种主要农作物审定、29种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基础上,提出开展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认定工作,加快推进湖北特色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品种选育及产业发展工作,破解湖北中药材、食用菌等一批特色、优势、高效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在管理服务上无章可循、产业发展上无从着力的困局,促进优势特色作物品牌培育、全产业链发展。
加大监管力度 推进依法治种
种子质量不仅影响农业生产,也直接关系农民能否获得稳定的生产经营收益。如何守牢风险防控底线,严格质量监管,保障安全供种,严防发生坑农害农行为?
检查组了解到,2016—2022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植物新品种民事一审案件1939件,审结1746件。近5年来,品种权人胜诉率超七成,案件平均判赔金额42.5万元,维权“证明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难题得到有效缓解。同时,加大涉种子犯罪的刑事惩处力度,及时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对涉种子犯罪形成有力震慑。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多位委员表示应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推进依法治种。
“在培育研制新品种的情况下,打击假冒伪劣种子比打击一般的假冒伪劣日用商品意义更大。有的农民种了假种子、伪劣种子,一年基本上就是颗粒无收了,产生的危害性非常大。”万立骏委员指出,必须加强对假冒伪劣种子、林草植物及带病苗木这类和种子有关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段春华委员建议,加强基层种子质量监管力度,把住监管源头,强化对基层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优化执法方式,增强执法能力,确保种子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和执法职责有效落实。同时,推进联合执法运行机制,加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知识产权等多个部门协同联动执法的力度,形成打击种业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行为的合力,并建立电商平台涉种交易追溯机制,确保种子网上交易安全。此外,还要做好涉种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的统一,为种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要进一步完善以种子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认真贯彻落实种子法。对行政机关的罚款行为、种子鉴定行为、扣押行为等进行严格规范。”汤维建委员建议,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种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大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力度,善于通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督促依法行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草案》也进一步强化种业依法规范运行,要求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环节制度,保障种子全程可追溯管理。同时细化了包括许可管理、生产经营档案管理、网络销售行为管理等诸多方面要求。
此外,“由于学习宣传种子法还缺乏广度和深度,部分群众对种子法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对基本内容知之不多。”张太范委员建议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持续加大种子法普法力度和覆盖面,促进生产经营者增强学法、守法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升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和能力,形成依法治种、依法兴种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