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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劣种子两人获刑、并处罚金和附带赔偿损失58万余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22  来源:云南法制报  浏览次数:993
 

      2023年12月28日,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销售伪劣种子一案公开宣判,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各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两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由两名被告人共同赔偿7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生产损失587049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按澄江市李某某等7户农户要购买“凌西一寸”蚕豆种子的需求,杨某某到四川省简阳市向钟某某、张某某订购蚕豆3.5吨,杨某某、姜某某将其中1950公斤无标识散装蚕豆按“凌西一寸”种子销售,以45元一公斤的价格销售给李某某等7户农户。姜某某收取农户预付款48750元并与农户签订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李某某等7户农户共种植“凌西一寸”种子443.55亩,在播种后发现部分植株开花及果实异常、产量减少,给种植农户造成生产损失733813元(含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购种价款,并扣减已取得收益部分)。经玉溪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该1950公斤蚕豆种子为假种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造成他人生产损失733813元,应以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他人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律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作用相当。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明知是无标签散装种子仍大量购买,且未合理鉴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酌情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对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两名被告人销售伪劣种子,造成他人生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法院认定7名被害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其余80%由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承担。针对澄江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经济损失测算报告》、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户种植户自行主张的3种损失主张,结合控辩双方争议焦点,遂作出上述判决。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承办该案法官团队中的法官助理张永兵提醒,种子生产经营者一定要合法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否则将受到法律惩处。购买者也要提高警惕,购买正规渠道销售的种子,仔细鉴别真伪,以免受骗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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