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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布2023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10大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23  来源: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农业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409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3年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10大典型案例
 
      2023年,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对“三农”中心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统筹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农资打假”“种业执法年”“中国渔政亮剑2023”等专项执法行动,聚焦执法主业,依法严查严处涉农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障全省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有力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助力新征程农业强省建设。为了进一步发挥教育警示作用,省农业农村厅选取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定西市安定区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3年3月,定西市安定区农业农村局开展“春季农资打假护农百日行动”时,执法人员在团结镇检查发现,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霜霉·噁霉灵、2甲·乙·莠、戊唑醇、二甲戊灵等4个品种134瓶农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涉案农药货值金额为8180元,违法所得258元。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定西市安定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258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平凉市某兽药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2023年7月,平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平凉市某兽药有限公司经营标称为双丁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四季青注射液等3种兽药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号。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3种涉案兽药为假兽药,违法所得合计1267元,货值金额合计1340元。当事人销售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平凉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67元,没收库存剩余假兽药5盒,并处罚款5360元的行政处罚。
      
      三、庆阳市庆城县某中药材农产品收购中心使用保鲜剂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加工黄花菜案
      
      2023年7月,庆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庆城县某中药材农产品收购中心使用药物腌制新鲜黄花菜,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前往调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收购农户新鲜黄花菜2000千克,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焦亚硫酸钠进行腌制保鲜,当事人使用的保鲜剂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腌制的2000千克黄花菜尚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庆城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使用过期焦亚硫酸钠腌制的2000千克黄花菜及过期的焦亚硫酸钠10.5千克,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8月18日,庆城县农业农村局对没收的2000千克黄花菜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四、武威市凉州区某种子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4月,武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凉州区某种子经营部进行调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将未标注品种名称的2350千克玉米种子销售给某农户,货值金额56400元,抽样检测涉案种子质量合格。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之规定,武威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线索移送武威市公安局并受理。后武威市公安局以该案不符合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诉标准,建议由武威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种子为假种子。当事人销售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武威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种子2350千克,并处罚款564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张掖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案
      
      2023年4月,张掖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督办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转办件尽快查处“彩甜糯866”玉米种子存在涉嫌“未审先推”违法行为的函》,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审理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发现,张掖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不得进行推广、销售的规定的事实,张掖市农业农村局委派执法人员赴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了涉案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彩甜糯866”玉米种子未经品种审定,属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当事人共购进“彩甜糯866”玉米种子200袋,销售5袋,剩余195袋在自用前以销售为目的,违法所得39元,货值金额1560元。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张掖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元,并处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嘉峪关市某种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案
      
      2023年5月,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甘肃省农业农村厅转办举报线索,派出执法人员对嘉峪关市某种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假种子进行调查。经立案查明,2023年3月10日,当事人从开原市某种子有限公司购进包装规格为10公斤/袋的毛豆3号种子5袋,共计50公斤,购进价10元/公斤,购种款共计500元。为便于在网上平台销售,当事人将该批种子分装为规格50克/袋的小包装种子,共分装1000袋,标签标注生产经营企业为当事人,发往寿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线上天猫网店销售。至5月22日执法人员调查时,该批种子在天猫网店上已销售203袋,未销售797袋,每袋销售价4元,货值金额4000元。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将寿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未销售的毛豆3号种子797袋从寿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快运至嘉峪关市,5月30日到货后将种子交由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扣押。当事人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毛豆3号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毛豆3号种子797袋,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兰州市马某某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羊肉产品案
      
      2023年4月,兰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七里河区农业农村局线索移交,反映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某处存在屠宰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羊只的情况。兰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马某某及县区、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展执法检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将收购来的15只羊屠宰后出售,未申报检疫,平均销售价格为780元/只,货值金额为11700元。当事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羊肉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兰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510元的行政处罚。
      
      八、陇南市成县某门市部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2023年1月,陇南市农业农村局对成县某门市部经营的某牌有机肥料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有机肥有机质质量分数为17.9%、酸碱度(PH值)3.1,不符合登记批准的有机质含量≥30%、酸碱度(PH值)5.5-8.5的技术指标。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进某牌有机肥料88袋,销售54袋,销售价格每袋40元,货值3520元,违法所得2160元。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陇南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行为作出警告和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白银市会宁县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2023年2月,会宁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甘肃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查处2022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不合格产品通知》和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抽样单各一份,显示会宁县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育肥猪后期浓缩饲料401中的铜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生产该批次育肥猪后期浓缩饲料401共2吨,涉案货值金额84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会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临夏州和政县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无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案
      
      2023年2月,和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春季农资打假护农百日行动”检查时发现,和政县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饲料添加剂外包装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进无生产许可证号的饲料添加剂90袋,按12元/袋价格售出68袋,现场发现22袋,违法所得816元,货值1080元。当事人销售无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和政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饲料添加剂22袋,没收违法所得816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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