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苑种业”)发布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显示,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利马格兰”)诉金苑种业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恒基利马格兰不服本案一审判决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回顾
2023年10月12日,恒基利马格兰提起诉讼,告金苑种业未经许可擅自以“NP01154”为亲本生产上述7个品种的玉米种子并对外销售,侵权品种生产面积总计30000亩以上。请求金苑种业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6亿元。
金苑种业称,其自主研发了“郑品玉491”“金苑玉304”“郑原玉887”“金苑玉171” “郑品玉597”“金苑玉181”“郑原玉777”玉米杂交种,并对部分品种在甘肃进行合法生产制种。
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司制种区域内进行取样、公证并进行送检,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了相关《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NP01154”)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1,结论为近似产品。
恒基利马格兰认为金苑种业的“郑品玉491”、“金苑玉304”、“郑原玉887”、“金苑玉 171”、 “郑品玉597”、“金苑玉181”、“郑原玉777”均系用“NP01154”组配后审定的品种,未经许可擅自以“NP01154”为亲本生产上述7个品种的玉米种子并对外销售,侵权品种生产面积总计多达30000亩以上。
金苑种业认为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品种间SSR检测有两个位点以上差异直接 判定为不同品种,零位点差异直接判定为相同品种,一个位点差异为近似品种, 应结合主要农艺性状进行比较,如果主要性状显著差异则判定为不同品种。对照样品“NP01154”属于普通玉米籽粒类型,公司上述品种的其中一个亲本属于糯质玉米籽粒类型,与普通玉米籽粒显著不同,应属于不同品种;且原告所称生产面积总计多达30000亩以上与事实严重不符。
请求诉讼和理由
2023年10月12日,恒基利马格兰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金苑种业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用 “NP01154”生产“郑品玉 491”“金苑玉 304”“郑 原 玉 887”“金苑玉 171”“郑品玉 597”“金苑玉 181”“郑原玉 777”玉米种子,对 前述行为所得的 2023 年生产的以及以前年度库存玉米种子不得销售,移交原告或在原告的监督下做灭活处理,库存及新生产的侵权亲本种子交由原告处理;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00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在《农民日报》《中国种业》上刊登声明,公开确认其侵权事实,消除因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诉讼最新进展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 01 知民初 60 号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 案件受理费84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3.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情况
本次诉讼案中,恒基利马格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金苑种业于2024 年1月 25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诉讼对金苑种业影响
公告显示,本次诉讼尚未对金苑种业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除了16861.99万元银行资金被冻结,金苑种业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品种均非金苑种业主要销售品种,销售占比很小(累计约 2%左右),目前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苑种业本部部分银行账户使用造成不利影响,截止2024 年1月28日,尚有共计16861.99万元银行资金被冻结,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来源丨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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