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肥经销部销售假小麦种子,被罚款32万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
婺城查处一起经营劣种子案件,没收剩余种子并罚款;4家种植户上当,减产损失达70%,四川省某农业有限公司以种植收购合同为名经营假种子;
贵州省农业执法典型案例通报,其中假玉米种子案1例、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1例;一男子售卖假高粱种子致使农户损失18.6万元,被判刑罚款;
农资部销售侵权假冒种子,罚款2万元;济南一企业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庆安警方发现生产假玉米种子窝点......详情如下↓↓↓
01
一化肥经销部销售假小麦种子,被罚款32万元人民币
1月8日,濉溪县人民政府公布一起典型案例——濉溪县孙町雪艳化肥经销部经销假种子案,详情如下:
2022年9月29日,濉溪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江苏某种子公司举报,称濉溪县孙町雪艳化肥经销部销售实际是“淮麦33”,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抽检检测确定该批次种子为假种子。
执法机关随立案调查,经查实,该经销部从宿州共购进5100公斤,货值金额2.652万元,截至案发已经销售750公斤,销售金额0.42万元。
当事人经营假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濉溪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濉溪县孙町雪艳化肥经销部停止经营“永优麦8838”假小麦种子,并做出没收“永优麦8838”假小麦种子435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罚款人民币31.83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
1月24日,大名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未经“圣源公司”“求实公司”授权,未经相关部门检测种子质量的情况下,将自己同期同地块培育种植的4万多斤“鑫麦296”小麦种子自行包装到未经授权的品牌包装袋内,分两车次将共计88200元的伪劣小麦种子卖给大名县的田某某。
田某某销售给周边农户后,农户陆续反映小麦出芽率不好,后经检测,吴某某销售给田某某的山农优麦2号和泰山27两种小麦种子出芽率均为72%,不符合GB4404.1-2008出芽率≥85%的标准要求。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退缴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生产不合格产品,并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吴某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积极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大名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5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03
婺城查处一起经营劣种子案件,没收剩余种子并罚款
近日,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对种子种苗领域开展联合检查,现场发现某种子经营部经营的种子涉嫌经营劣种子,于是对该经营部销售的“黑帅青梗菜”不结球白菜种子进行了抽检,经检测该受检样品为不合格。
该种子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规定,婺城区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区行政执法局。区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种子经营部进行立案查处,责令该种子经营部停止经营劣种子,没收剩余种子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起案件也是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以来的首例经营劣种子案件。
种子质量优劣是决定农作物收成的关键,劣种子难以获得丰产,甚至还有可能造成农业生产绝收。下一步,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严厉打击种子领域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假、劣、三无”种子产品流入农户手中,进一步督促种子经营者合法经营,规范种子市场。
04
4家种植户上当,减产损失达70%,四川省某农业有限公司以种植收购合同为名经营假种子
2023年8月8日,西充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西充县4家种植户与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签订种植收购合同,并在该公司购买了一批无标签的大豆种子,种植后无收成。
2023年1月8日,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在湖北省孝感市某农业公司购进34850kg无标签的大豆种子。3月2日,该公司将该批无标签的6109kg大豆种子销售给西充县4家种植户,货款共计14.44万元。
调查显示,该批种子用白色透明的塑料袋密封装,无任何图案和文字表述该种子名称、特征特性等标识。经对现存的种子抽检,发芽率未达到标准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田间鉴定,大豆减产损失达7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之规定,该公司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西充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9月1日将此案移送西充县公安局办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5
贵州省农业执法典型案例通报,其中假玉米种子案1例、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1例
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行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从中选取8个典型案例通报,其中种子案2例。
一、黔西南州普安县某农资服务站销售假玉米种子案
2023年2月,黔西南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普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普安县某农资服务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店内销售散装包衣玉米种子。
经立案查明,该店销售的没有标签的散装包衣玉米种为假种子,重量为6.02kg,尚未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并参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种植业第14项之规定,普安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散装包衣玉米种子6.02kg,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六盘水盘州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3年4月,盘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盘州市某百货经营部涉嫌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
经立案查明,盘州市某百货经营部销售的玉米种子“秋硕玉2号”“秋硕玉6号”“宣瑞10号”属于在贵州省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共820袋(2kg/袋),货值金额为5.428万元。因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情节严重,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盘州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06
一男子售卖假高粱种子致使农户损失18.6万元,被判刑罚款
近日,涡阳法院审理一起售卖“三无”种子的案件,被告人邓某某因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邓某某开了一家农资门市部,主要经营化肥、种子和农药。2021年5月,邓某某从一位外地人手里收购了一批“三无”“冀酿二号”种子,在农户马某前来购买高粱种子的时候,邓某某便用白皮包装的“三无”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以每斤60元的价格销售给马某180斤。
后来,马某使用该种子自种并帮邢某等人种植高粱作物面积共计200亩,种植后高粱出现苗芽不齐、品种杂情况,导致高粱大面积减产。经涡阳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冀酿二号”高粱种子(白皮包装)系假种子,马某等种植户遭受农业生产损失1868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假种子仍销售给他人用于种植并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07
农资部销售侵权假冒种子,罚款2万元
1月26日,襄阳县农业农村局公布一起经营假种子案襄农(种子)罚〔2023〕8号。
据悉,2023年10月24日,襄阳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函,称“襄州区朱集镇崔成学农资部销售侵权假冒种子”。2023年10月25日,襄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该农资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存放有47袋用白色编织袋包装的小麦种子,规格为25公斤/袋。经核实,该产品无种子标签(该农资经营店已另案)。经调查,该批种子是从沈杨处购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沈杨处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整(¥6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08
济南一企业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1月24日,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发布202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一百三十四),其中,行政处罚决定案号为济农(种子)罚〔2023〕13号的一起案子,为德瑞森生物工程(山东)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据了解,德瑞森生物工程(山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苏秀荣,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将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目前正处于待履行状态。
09
庆安警方发现生产假玉米种子窝点
俗话说:种子不好,丰收不保,所以真假种子是农民能否丰收的关键。2月1日,庆安县公安局久胜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检查中发现,庆安县久胜镇某闲置的米碾内,有人在生产假玉米种子。
久胜派出所民警立即联系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将此案件线索进行移交。
来源 | 农财君综合整理自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庆安警方、西充县农业农村局、濉溪县农业农村局、大名法院办公室、涡阳法院等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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