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是《种子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实现可追溯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打击不法行为的必要环节,也是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和净化种子市场环境的重要抓手。眼下又到了备种用种高峰期,如何进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呢?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以网上备案为主。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者可选择手机备案或电脑备案,网上备案不需提交纸质材料(部分区域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网上备案操作指南、应用软件可在农作物种子企业集成业务办理平台查询http://202.127.42.47:8015/business.aspx。
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网上备案提交照片),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提交的备案材料,应确保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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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端备案流程
1.平台系统登录
打开网页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202.127.42.145
访问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点击农作物种子企业集成业务办理平台链接。
2.法人用户登陆
账号:(营业执照上的全称,具体咨询种子供应商或者种子生产单位)
密码:(之前种子备案设置的,具体咨询种子供应商或者种子生产单位)
备注:这个环节需要短信验证,手机号也是之前种子备案设置好的
进入农作物企业集成业务办理平台,点击【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
2.备案
登录后进入备案系统首页,选择对应的备案类型进行备案。
(1)经营不分装备案:
点击备案管理功能里的【经营不分装备案】按钮进入经营不分装备案界面。点击【添加经营不分装备案】按钮,进入到添加经营不分装备案界面。
填写正确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种子类别、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相关信息,选择上传附件,点击【确定】按钮完成备案信息填写。
点击【提交】按钮,备案受理地点进行受理。
(2)受委托代销备案:
在备案流水号填写框内输入持证企业填写的委托经营信息生成的唯一流水号,点击【验证】自动补全信息完成经营代销备案信息填写。
注意:备案受理地点选择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此处非常重要,该地点的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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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备案方式的区别
1.委托生产种子备案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2.委托代销种子备案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 。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3.经营不分装种子备案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是指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包装、不再分拆的最小包装种子。分装种子的,应当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保证种子包装的完整性,并对其所分装的种子负责。
从备案内容和要求来看,经营不分装种子备案和委托代销种子备案没有区别,但从主体上看经营不分装种子备案主要针对的是种子销售门店,是个体户,业务往来表现为销售凭证,委托代销种子备案主要针对的是种子代理商,多数为法人企业,业务往来需要签订委托合同。
4.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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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备案材料
1. 生产经营机构备案
机构备案表;机构的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进货凭证;经营种子包装袋的正反两面照片等材料。
2. 委托代销备案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种子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代销委托书;种子调运检疫证;种子包装正反两面照片;品种审定登记证书;购种凭证;受委托代销商营业执照;受委托代销商经营门店照片及门店产权或租赁证明;法人身份证等材料。
3. 经营不分装种子(零售商)备案
受委托代销商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复印件(盖章版);零售商营业执照;购种凭证;零售商经营门店照片及门店产权或租赁证明;法人身份证等材料。
4. 委托生产备案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种子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种子生产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委托生产合同;所繁品种名称、面积、基地详址等情况说明;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等材料。
注意事项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办理备案时保证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备案数量应与购种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一致,生产销售的所有种子都备案可查,提交备案系统后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方可依法从事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审核通过后,在备案系统上打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交县农业农村局盖章后,张贴于门店内,便于执法部门检查及购种者安全购种。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法律责任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涂改标签的;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备案的,责令改正,处0.2-2万元罚款。
▲委托生产未备案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