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吉林省有关部门了解到,2024年1月1日起,《吉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对储备计划、储备种子管理、储备种子调用、储备资金的设立与使用以及监督与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全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办法》规定,省级救灾备荒种子重点储备生育期短、适宜灾后改种补种,抗逆性强、适应性广的杂交玉米、常规水稻、大豆和杂粮杂豆等农作物品种。储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依法通过国家审定或吉林省审定(未退出市场的品种),列入登记(认定)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登记(认定),并适于吉林省种植。根据全省自然灾害发生规律、作物和品种布局特点,以及省里年度储备资金额度,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每年1月下达年度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明确承储作物种类、数量等。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数量根据受灾补种需求和市场供种风险等情况确定,主要农作物种子储备周期原则上为一年。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行合同管理,种子储备要专库存储、专垛存放、专人保管、专账记录,保证做到管理科学、账物相符、标识(牌)明显,便于取送、发放、检查和盘点。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的调拨使用由吉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调用价格由调入地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承储单位商定,不得高于当年全省同品种的市场价格。承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缓和拒绝储备种子的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