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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督让造假者付出代价丨关注农业测产乱象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3-11  来源:农财网种业宝典  作者:南方农村报记者 钟海芳 杨雪  浏览次数:968
 

      测产若掺假,庄稼难繁茂。数据夸大,偏离科学测产正轨,无疑给农业生产埋下隐患。规范水稻测产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加强法律法规的约束、引入第三方公证机构、严格审批登记程序等。打出有效的“组合拳”,才能确保水稻测产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质量,推动农业的健康发展。

      虚假宣传涉嫌违法

      “农业测产不是吹牛大赛。”业内一科研专家表示,必须要制定相关规则来约束农业专家、农业企业,摒弃这些形式主义、浮躁之风。

      一些受访者认为,测产造假成风,一个重要原因是造假成本过低,而法律制裁力度和社会监督不足。这导致了部分农业企业和科研工作者在追求经济利益或政绩时,忽视了测产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实际上,禁止使用虚假测产数据进行宣传,我国早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北京农科律师事务所任晓东律师指出,《广告法》约束的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行为。对于水稻等农作物的测产宣传,同样适用这一法律约束。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是虚假广告。并明确划分出五种情况虚假广告的类型。“在水稻测产中则表现为测产的宣传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使得一般购种者依据其日常种植经验和对正常产量的认知水平会被内容欺骗和误导的,即便没有人实际因为该广告购买了种子,也属于虚假广告。”任晓东说。

      任晓东表示,产量是水稻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测产数据表达了水稻种子产品的使用性能,如果在宣传中故意使用虚假测产数据,无论是篡改后再将数据公开,还是不公开报告只进行虚假宣传的,都应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显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明知或者应知虚假测产报告的情况下,仍旧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将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处罚。但如果是第三方机构的测试数据造假,经营者有合理理由确不知情,且正常情况下经营者无法得知该造假,并非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能并不会受到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任晓东律师说。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相关部门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让法律真正成为遏制虚假测产之风的利器。

      引入第三方公证确保数据真实

      引智借力,发挥第三方公证在监管中的作用,是水稻测产监管中的新课题。

      “要让没有实际利益牵扯的第三方介入。”业内专家建议,对于财政资金主导或参与的农田试验,要建立重大农业项目攻关的测产核准机制,建立公正客观规范的第三方评价体系,把测产推向透明化。

      据了解,水稻测产方面,一些地区和政府管理部门已经开始尝试引入第三方公证。

      浙江省率先引入第三方公证进行监管,对数据取信。一名多次担任测产组长的专家介绍,在浙江绍兴水稻测产现场,当地会专门配备第三方公证人员,对测产结果进行现场公正,确保整个过程公开透明、测产结果真实。

      “引入第三方独立社会机构,能够相对公平、公正地开展水稻测产活动,公证人员更能以其专业性为农业测产监管提供高效的管理标准。”业内一位科研专家直言,农业测产乱象背后的原因复杂,有政府监管不到位的影响,也有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更有行业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因素,基于此,构建多元化的监管格局是遏制虚假之风的有效途径。

      此外,面对乱象,更要全方位加强对测产流程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受访者表示,要在测产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让各种“小动作”无处遁形。要切实把测产活动过多过滥、监管不严的现状扭转过来,对危害粮食安全的行为坚决打击、整治。

      受访专家指出,有些涉及相关政策制定、形势研判的重大农业科研项目,建议从项目初期开始就进行全环节记录,实现各种试验数据、条件和结果的倒推、复制,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核准机制。测产主体除必须公布相关品种数据、农业投入品数据、田间管理数据等关键信息外,还应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宣传数字要与审定内容相符

      事实上,所有农作物种子在推向市场前,都必须经过农业部门严格、全面的审查与批准。

      我国《种子法》明文规定,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如水稻等实施品种审定制度,确保这些作物在推广前已通过国家级或省级的审定流程。这一制度确保了种子的质量、安全性和适应性,为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任晓东指出,品种审定所记录的产量数据必须是由国家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依法组织并实际测得,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若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存在伪造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种子法》第七十一条将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同时,《种子法》对申请审定的品种提出了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要求,确保每一颗种子都能达到高标准的质量要求。

      此外,种子的宣传和推广材料必须明确标注种子的审定或登记信息,包括品种名称、审批编号和适宜种植区域等。宣传中提及的产量数字和其他性能指标必须与审定登记的内容相符,严禁夸大或虚假宣传。“企业在宣传中使用审定测产数据时,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任晓东说。

      农业部门还应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宣传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于违反审批登记程序、虚假宣传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农业生产必须坚守“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准则,这是每位农民谙熟的道理,而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农业企业更应将之铭刻于心。只有坚决抵制虚假之风,才能确保“中国饭碗”的稳固。

      统筹丨麦倩明 李晓芬

      记者丨南方农村报记者 钟海芳 杨雪

      编辑丨农财君

      联系农财君丨18565265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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