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真是老百姓维权的主心骨,去掉了俺一块‘心病’,这样公道的调解,俺挺满意,非常感谢!”近日,农民老张在收到2万元赔偿款后,向河北省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饶阳镇分局局长李朝阳说出了这番话。
2023年5月,深州市的种植大户老张在饶阳县一家农资门店花5万多元购买了某品牌的滴灌带,准备用来浇灌红薯。5月23日,老张种完500余亩红薯秧苗后,使用滴灌设备浇水,发现控制设备近处的滴灌带可以出水,远端的则出水很少。他赶紧联系经销商,经销商又联系生产厂家。厂家几次派人维修后,滴灌带还是不能正常工作。最后,老张田里共计100余亩红薯秧苗死秧,双方由此产生纠纷。老张认为滴灌带有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要求经销商和厂家赔偿购买滴灌带费用、死秧造成红薯减产等损失共计10万元。经销商和厂家表示,自己的产品有质检报告和保险公司承保,质量没有问题,是老张的滴灌带铺设得有问题;另外,土壤、肥料、药害以及种植技术不当等,也都有可能造成红薯秧苗死秧。双方各持己见,争执不下。在此期间,保险公司也进行了现场勘验和定损。但问题久拖未决,成了老张的一块“心病”。
2024年3月15日,老张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接到投诉后,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快速批转至饶阳镇分局处理。该分局立即成立了调解小组,迅速开展调解工作,并经调查认定红薯死秧主要是因为滴灌带存在质量问题。3月20日,分局工作人员组织投诉人老张、经销商、生产厂家、保险公司四方进行了长达3小时的协商、辩论和政策讲解。期间,他们彼此斗气儿,互相推诿责任,调解工作几次停顿。但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工作人员分头行动,摆事实讲道理,让双方换位思考,列举多起典型案例,并向经营者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最终,经销商和生产厂家意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同意赔偿老张2万元,并现场微信转账支付。这场持续近一年的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