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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印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19  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06
 

 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各监管分局,各承保机构省级分公司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种植业保险工作,稳定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预期,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联合制定了《2024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

  2024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种植业保险工作,稳定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预期,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辽宁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适应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种植业保险政策,持续推动种植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充分发挥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市场主体优势,进一步规范种植业保险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分散风险能力,稳定农民收入,推动种植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二、主要任务

  (一)扎实推进粮油作物各项保险。

  继续实施粮食、油料作物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种植收入保险和制种保险,稳定粮食生产,推进扩种大豆油料。

  1.直接物化成本保险。

  (1)保险标的。玉米水稻小麦、大豆、花生和马铃薯。

  (2)实施地区。在全省(不含大连,下同)实施。

  (3)保额及费率。玉米、水稻、小麦、大豆、花生、马铃薯每亩保险金额(简称亩保额,下同)分别为370元、650元、460元、270元、490元、770元,费率分别为6.1%、4.1%、4.2%、5.1%、4.1%、6.1%(锦州、阜新、葫芦岛3市分别为6.7%、4.5%、4.6%、5.6%、4.5%、6.7%;朝阳市玉米、马铃薯为6.7%)。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20%,政府补贴80%。政府补贴中,中央补贴45%、省级补贴30%、市县补贴5%。继续对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辽西北地区(阜新、朝阳、铁岭3市,下同)的产粮大县加大支持力度,省级补贴32%,市县补贴3%(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县协商确定,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下同)。

  2.完全成本保险。

  (1)保险标的。玉米、水稻、小麦。

  (2)实施地区。在全省产粮大县实施(康平县、台安县、岫岩县、海城市、义县、铁岭县玉米不执行本险种)。产粮大县较上年新增建昌县。

  (3)保额及费率。玉米、水稻、小麦亩保额分别为770元、1290元、820元。费率与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一致。

  (4)保费承担比例。与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一致。

  3.种植收入保险。

  (1)保险标的。玉米。

  (2)实施地区。沈阳市康平县,鞍山市台安县、岫岩县、海城市,锦州市义县,铁岭市铁岭县。

  (3)保额及费率。沈阳市、鞍山市、锦州市、铁岭市玉米亩保额分别为1000元、880元、920元、1120元。费率与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一致。

  (4)保费承担比例。与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一致。

  4.制种保险。

  (1)保险标的。玉米制种、水稻制种。

  (2)实施地区。在全省实施。

  (3)保额及费率。玉米、水稻制种保险亩保额分别为1020元、1280元。费率与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一致。

  (4)保费承担比例。与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一致。

  省直国有农场参加上述保险的,保费承担比例参照所在地政策,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给予补贴(市县财政不承担)。

  (二)积极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

  继续支持设施农业和经济作物发展,开展日光温室大棚保险、棚内作物保险、食用菌保险和中药材保险。

  1.日光温室大棚保险。

  (1)保险标的。日光温室大棚(不含棚内作物)。

  (2)实施地区。在全省实施。

  (3)保额及费率。根据不同设施结构设定8000~17000元的亩保额。钢筋骨架和砖墙、钢筋骨架和土墙、竹木结构和土墙的日光温室大棚年基准费率为2%,钢架无后墙结构的大棚年基准费率为3%。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35%,政府补贴65%(包括中央和省共担50%、市级补贴15%)。继续对辽西北地区加大支持力度,农户投保缴纳30%,政府补贴70%(包括中央和省共担65%、市级补贴5%)。

  2.日光温室大棚棚内作物保险。

  (1)保险标的。日光温室大棚内的经济作物。

  (2)实施地区。在凌源市实施。

  (3)保额及费率。根据作物种类设定不同的亩保额,叶菜类1000元,果类蔬菜、瓜果2000元,花卉等经济作物2500元。费率均为4%。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35%,政府补贴65%(包括中央和省共担45%、市县补贴20%)。

  3.食用菌保险。

  (1)保险标的。香菇、黑木耳、滑菇、灵芝、平菇、双孢蘑菇、杏鲍菇等7种食用菌。

  (2)实施地区。在全省实施。

  (3)保额及费率。参照不同食用菌标准菌袋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不同保额。费率均为5.3%(锦州、阜新、葫芦岛3市为5.8%)。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30%,政府补贴70%(包括中央和省共担45%、市县补贴25%)。

  4.中药材保险。

  (1)保险标的。人参、五味子、细辛、柴胡等33种中药材。

  (2)实施地区。在全省实施。

  (3)保额及费率。参照不同中药材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不同保额。费率均为4.5%。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30%,政府补贴70%(包括中央和省共担45%、市县补贴25%)。

  (三)继续实施脱贫人口补充保险。

  为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稳定脱贫人口收入,对收入在省防止返贫监测范围8500元以下脱贫人口(葫芦岛市南票区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统称“脱贫人口”),在享受所在地区现有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实施玉米、水稻补充保险。

  1.保险标的。玉米、水稻。

  2.实施地区。在全省实施。

  3.保额及费率。玉米补充保险亩保额为400元,水稻补充保险亩保额为640元。费率与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一致。

  4.保费承担比例。补充保险的保费从2024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鼓励探索种植业保险创新。

  紧紧围绕产业发展需要,落实《辽宁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鼓励地方和承保机构积极探索保险创新,推动种植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

  1.提高大豆油料保险保障水平。贯彻党中央扩种大豆油料决策部署,落实省委一号文件精神,鼓励各地区、各承保机构在大豆、花生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基础上,开办补充保险;探索开展价格指数及收入类保险等,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支持扩种大豆油料。

  2.创新种植业保险模式。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承保机构与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等机构加强沟通交流,发挥期货价格对种植收入保险政策落实的支撑作用,积极推动种植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价格、保收入升级。支持政策性保险与“保险+期货”项目统筹实施,鼓励和支持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开展“保险+期货”项目试点,提升风险保障水平。

  3.动态补充全省特色农产品保险储备库。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承保机构围绕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创新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与大豆、油料等创新险种一并纳入全省特色农产品保险储备库。对开办一年以上、保险条款比较成熟、工作开展效果较好的入库险种,适时组织评估、筛选,在市县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4.持续提升服务保障能力。承保机构应当加强防灾减损管理,据实列支防灾减损费用,依法合规做好防灾减损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强化与农业防灾减损体系的协同。鼓励各地区、各承保机构建立健全机构与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的合作机制,通过灾害预警、农业防灾减灾、病虫害监测与防治等工作加强协作,统筹防灾减损费用和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有关投入,因地制宜开展预警、防灾、减损等工作,实现由灾后补偿向灾前预防转变,提高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分散承保机构面临的风险和压力,降低农户因灾经济损失。

  三、规范展业经营

  (一)承保机构。

  按照《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辽财金〔2021〕104号)执行。承保机构应当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建立符合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基层服务网络体系,应当在县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较小的区有市级机构,具备相关资格且省级机构明确由其承担所在区农业保险业务的,可不单独设立区机构),服务站等基层服务网点应覆盖到其开展业务的乡镇一级。

  (二)保险条款。

  按照《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各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充分听取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农民代表等方面意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规范经营。

  各承保机构、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1.加强承保管理。一是规范投保。承保机构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责任、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内容,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投保或限制投保;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投保信息,保险标的数量必须从农户开始,逐级、全面、同口径统计汇总投保面积或数量、种植面积或生产数量(本方案明确在各地开办的险种,即使整村、整乡未产生投保,承保机构也必须会同村委会、乡级政府填报种植面积或生产数量,否则下年度承保后不予补贴)。二是规范承保。分户投保清单等承保业务单证应当由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特殊情形可授权直系亲属办理,下同)。村委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组织投保的,还应由投保组织者核对并盖章确认。承保机构应当采用全检或比例抽查方式,对保险标的真实性、准确性、位置、数量、权属和风险等情况进行查验;应当在村委会公告栏(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以及村内2处以上人流密集的公共区域张贴公告,并在县级政府部门网站发布(以机构为单位及早发布),线下线上同时对分户投保清单进行不少于3天的承保公示,公示期间县级承保机构应当抽查一定比例的村进行暗访,加强内部管理和社会监督。三是加强核保。承保机构应当对投保单、分户投保清单、验标影像、承保公示资料等承保要件以及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等承保条件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承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四是收费出单。承保机构应在确认收到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缴保费后,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当及时发放到户。各承保机构、各地区要及早启动投保,除下茬复种、受灾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粮油作物投保截止日期为6月15日,各地区要结合作物生产实际明确本地区截止日期(县级应以乡为单位确定不同作物截止日期),确保粮油作物从苗期提供风险保障。

  2.加强理赔管理。一是接报案和查勘定损。承保机构应当24小时接受报案,接到报案后原则上24小时内进行查勘,报案后10日内及早立案;全部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1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部分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大田作物在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应当依据定损标准和规范科学定损,定损结果应当确定到户。二是理赔公示。承保机构应当对分户定损结果进行不少于3天的理赔公示,方式及要求与承保公示相同;应当根据公示反馈结果制作分户理赔清单,列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赔付险种和赔款金额,由被保险人签名或盖章确认。三是核赔和赔款支付。承保机构应当集中核赔,建立快速核赔机制;应当对查勘报告、损失清单、查勘影像、公示资料等要件进行严格审核;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将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四是加快理赔进度。承保机构应当重合同、守信用,遵循“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切实加快理赔工作进度,原则上应于完成损失核定后30日内达成协议。粮油作物成本类保险应于11月20日前结案、收入类保险应于12月20日前结案(各地区结合作物生产实际明确本地区日期),确保农户及早得到赔款。对不可抗力以外原因导致逾期未完成理赔的承保机构,实施重点监管,直至限制其政策性保险业务经营。

  3.加强协办业务管理。一是规范程序。承保机构可以委托县级及以下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村委会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可以结合业务需要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设协保员一名,由承保机构和村委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承保机构应当与协办机构和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有关规定、业务需要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由协办机构明确具体人员。省级承保机构应将每年确定的协办机构和人员名单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备案。二是加强培训和业务管理。承保机构应当定期对协办机构及协办人员开展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政策、监管制度、承保理赔流程、职责义务等,对协办人员的协办行为负责。应当加强协办业务管理,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将协办业务合规性列为内控管理重点,确保运作规范。三是加强协办费用管理。协办业务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公正、按劳取酬的原则,合理确定协办费用,并建立协办费用激励约束机制。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协办费用管理,确保协办费用仅用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不得挪作他用。协办机构应当加强和规范协办费使用管理,协办费用应限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差旅费、印刷费、劳务费、会议费、培训费、车辆使用费、交通费、信息化建设费等,不得挪作他用。协保员费用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

  4.加强基础数据管理。按照《辽宁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校验规则》等要求,及时上传承保、理赔等基础数据,平台数据将应用于结算、绩效评价等工作,不合格保单及未上传至平台的保单,不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对承保机构的绩效评价,以上传至平台的保单数据为主要依据进行计算。

  5.做好服务衔接。7月1日以后到期的地方特色农产品按照新一轮招标结果,由新中标机构承保。新老机构要做好服务衔接,老机构未结事项和应尽义务要履行完毕。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全力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绩效评价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生产组织调度,了解农作物生产规模,为保险投保特别是编制下年度补贴预算提供参考;做好脱贫人口收入、种植规模等相关情况统计调度,及时向承保机构提供脱贫人口相关信息;指导基层与承保机构加强协作,做好防灾减损工作;收集、反馈农民意见建议;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对承保机构承保、理赔等环节的监督,依法查处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加强资金保障。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和执行动态监控。一是认真组织做好保费补贴资金测算,及时编制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准确提供佐证材料。各市因投保数量超出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应及时安排补足(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并在下年度向省财政厅提出弥补申请。二是及时受理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严格审核承保数据和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数据,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原则上,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季度完成资金拨付。未收到符合要求的保单级数据,不得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三是定期与承保机构核对应收保费补贴,对财政部门拖欠的保费补贴,尽快安排资金予以补足;对不属于财政补贴范围的应收账款,督促承保机构及时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

  (三)做好督导检查。

  各承保机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展业经营特别是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和程序,对定损办法、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切实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得降低赔付标准,不得平均赔付、协议赔付,严禁拖赔、惜赔、无理拒赔。上级承保机构要对下级承保机构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要贯彻落实好国家、省相关政策,根据本方案和当地农业生产特点,于5月20日、5月24日前分别制定印发市级、县级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或通知,全面落实保险政策,明确相关时间节点,确保种植业保险顺利开展;要加大对承保机构合规经营检查力度,对侵害参保农民利益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合督促指导,在宣传、承保、定损、理赔等重要节点,深入基层、直面农户,解决影响农户投保理赔相关问题;要将对承保机构考核评价分解到展业全流程,全面督促保险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承保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四)提升宣传效果。

  各地区、各承保机构要持续提升种植业保险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持续扩大种植业保险影响力,灵活利用数字媒体、移动媒体,以农户喜闻乐见的方式,全面宣传种植业保险政策。各承保机构要在承保前以现场、线上等形式宣讲相关惠农政策、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等内容;充分利用基层服务网络,在承保、理赔期间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等渠道,以及宣讲会、宣传单、宣传车、宣传条幅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联合协办单位在每乡(镇、街道)至少举办一次乡、村有关负责人员和协保员、村民组长等人员参加的宣讲会,在每村悬挂一批宣传条幅、一批宣传海报,每户发放一张宣传单,确保政策下乡进村入户,提高种植业保险的群众知晓度、满意度和社会支持率。

  (五)做好材料报送。

  各地区、各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及时掌握种植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理。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认真做好材料归档,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将会议、检查、调研、宣传等情况形成文字记录、影像资料存档备查。承保机构的保单、台账及查勘定损、公示、宣传等原始资料,要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市、县两级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或通知于2024年5月30日下班前,种植业保险年度结算报告暨工作总结于2025年2月底前,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各承保机构宣传及承保工作情况于6月25日前、年度工作总结于2025年1月15日前报送上述三部门。

  本方案印发后,各承保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政策宣传、承保准备等相关工作。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保险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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