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日前发布的《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明确,因科研、教学、育种、生产试种等需要,可向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提出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
上述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面向社会提供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服务,其中所称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种质资源库(圃)中保存的,并且列入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目录的种质资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建立种质资源信息化服务平台,将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资源登记以及种质资源库(圃)名单等信息纳入数据库,实现种质资源开放共享、创新利用等信息化管理。
根据规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因科研、教学、育种、生产试种等需要,可根据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目录,向种质资源库(圃)提出共享利用申请,获取合理数量的种质资源。且同一申请人每年申请同一类农作物的资源份数不超过300份,种子类资源每份不超过50粒,无性繁殖类资源每份1个枝条(植株、叶片等),且同一份资源一般不得重复申请。确因科研等需要超过上述数量限制的,应与种质资源库(圃)协商一致并签订共享协议后获取。
在种质资源的利用与反馈方面,申请人不得利用获取的种质资源直接申请品种审定、登记、新品种保护或其他知识产权。未经提供种质资源的种质资源库(圃)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所获取的种质资源;对创新种质、改良种质,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或有相关约定的种质资源,申请人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约定,通过与利益相关方签订共享协议等方式,经授权后有条件共享利用;申请人应于所获取种质资源一个生长季内,以及利用所获取种质资源取得相关成果后一个月内向提供种质资源的种质资源库(圃)反馈种质资源利用信息。
查看或下载《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全文,请点击下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