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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假劣种子案带来的启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985
 
      玉溪市易门县某某农资店经营假种子案
      
      【案情摘要】2022年3月,玉溪市种子管理站对当事人经营的“金秋玉35”玉米种子取样送检。经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测,送检样品与标准样品的差异位点24,系不同品种。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5日从重庆某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杂交玉米种子1500千克。3月8日,经易门县审核备案后上柜销售,销售价格为35元/千克,至6月共销售涉案玉米种子35袋,销售收入2450元,剩余种子全部退回重庆某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12日,易门县农业农村局向重庆市移交涉案线索。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在进货、备案、销售等环节尽到了经营者审慎注意的义务,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2023年1月9日,易门县农业农村局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指导意义】当事人经营的种子外包装规范,标签标识齐全,信息要素完整,及时履行了查验种子的义务,且按规定向种业管理机构进行了备案,主观上没有过错,并主动提供相应证据进行证明。经综合评判后,执法机关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充分彰显了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根植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提振了当事人对市场环境的信心,提升了行政执法结果的权威性、公信力。
 
      玉溪市元江某某农资店经营劣种子案
      
      【案情摘要】2023年7月5日,元江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从当事人处扦取的“豪萩玉6号”玉米杂交种子样品,发芽率为49%,容许误差为5%,结果为54%,不符合国家标准粮食作物种子和标签标注值的规定。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底从云南某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玉米杂交种子“豪萩玉6号”200千克,单价为26元/千克,生产商为辽宁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法律规定对该批种子信息进行了备案。2023 年2月14日,种子质量抽检时,种子门市只剩下 100千克, 另外的100千克扦样前已销售,销售价格为30元/千克。当事人接到种子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后,于2023年4月5日追回已销售的玉米杂交种子“豪萩玉6号”100千克,并4月10日将追回的“豪萩玉6号”100千克和扦样后剩下的90千克退回了云南某某种业有限公司。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违法销售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罚款。但其销售的玉米杂交种子“豪萩玉6号”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且该品种已通过审定,涉案玉米杂交种子难以通过外包装和标签标识判断真假优劣,且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销售出去的种子已全部追回,没有造成种植户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并参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指导意义】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结果的权威性、公信力,始终是执法机关的价值追求和使命担当。农业行政执法不仅要让违法者敬法畏法,还要让守法者知法守法,充分彰显了执法的力度和温度。执法机关充分调取取证后,通过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有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该案成功办结,既是一次具体有效的普法宣传,又是推进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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