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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植物新品种授权程序中DUS测试地点的确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7-0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浏览次数:970
 

植物新品种授权程序中DUS测试地点的确定

——(2023)最高法知行终95号

      裁判要旨

      植物新品种授权程序中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测试地点的确定,应当根据说明书中对品种适于生长的区域、环境等的记载,结合品种类型及育种过程和方法综合作出认定,以能够保证品种的性状得到充分表达为标准。

      关键词

      行政 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 DUS测试 测试地点 性状充分表达

      基本案情

      某种业公司是品种权申请号为20161023.9、名称为“农麦168”的小麦植物新品种申请的申请人。针对该申请,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9日作出“复审决定2020年第21号”《关于维持<农麦168品种实质审查驳回决定>的决定》(即被诉决定),维持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驳回“农麦168”植物新品种申请的实质审查驳回决定。某种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要理由包括:品种保护办公室驳回涉案申请系依据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南京)分中心(以下简称南京分中心)出具的植物品种DUS测试报告,该测试报告的测试地点在南京,南京位于长江以南,属于长江中下游冬麦品种类型区。涉案申请和其测试的近似品种“淮麦21”适宜生长生态区均为黄淮冬麦南片水地品种类型区。因此,选择南京作为测试地点是错误的,南京分中心出具的DUS测试报告不具备客观性和科学性。被诉决定回避了关于测试地点错误的问题,据此作出的实质审查驳回决定没有事实依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1)京73行初835号行政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95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835号行政判决;二、驳回某种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申请品种权保护的品种类型及其生态区与测试地点的选择关系密切。在品种权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培育地、适于生长的区域、环境等,对测试地点的确定通常具有重要影响。DUS测试地点的确定应当根据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对品种适于生长的区域、环境等的记载,结合品种类型及育种过程和方法综合作出认定,以能够保证品种的性状得到充分表达为标准。本案中,品种保护办公室选择南京分中心作为测试机构,测试地点的确定并无不当。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申请人申请品种权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的说明书中应当说明申请品种适于生长的区域、环境、栽培技术,以及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说明书的内容是确定DUS测试地点的基础。

      1.植物品种性状的表达受到种植区域、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影响,在品种适于生长的区域、环境进行测试是保证测试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说明书中应当包括申请品种适于生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育种过程和育种方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用的亲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来源与名称的详细说明。因此,确定申请品种适于生长的区域环境,应当以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对此作出的记载,结合品种类型、育种过程和方法等作出认定。

      2.“农麦168”品种权申请请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的育种背景为“淮北地区为江苏省小麦主产区和高产区……选育出适合淮北地区种植的优质、高产、广适性半冬性小麦品种”,主要培育地为“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适于生长的区域或环境为“适宜黄淮南片麦区早熟种植”。因此,综合涉案申请请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农麦168”适于生长的区域或环境包括江苏省淮河以北的部分地区,基于其培育地的记载,能够表达该品种特征特性的区域也不排除淮河以南的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3.某种业公司主张“黄淮南片麦区”应理解为《国家审定小麦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中记载的第四类型,即“黄淮冬麦南片水地品种类型区”。《国家审定小麦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中记载,“黄淮冬麦南片水地品种类型区”包括河南省除信阳市和南阳市南部部分地区以外的平原灌区,陕西省西安、渭南、咸阳、铜川和宝鸡市灌区,江苏和安徽两省淮河以北地区。《国家审定小麦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中对于小麦的审定区域划分依据不同小麦类型的生长特性,设立比较适宜种植的区域。我国农业区域划分依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包括农业资源等进行相应的区划,反映最基本的地域差异,农业生态区划的范围大于审定区域的范围,生态区域与审定区域并无绝对重合的对应关系,在同一个农业生态区可能存在多个DUS测试分中心。“农麦168”属于半冬性小麦,其正常生长发育要求低温春化阶段,对于日平均气温以及持续天数有一定要求,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所在区域与南京的气候类型同为亚热带季风气候,温度、降水天数趋同,地理位置相近,均满足半冬性小麦春化发育阶段要求,长江中下游农业生态区和黄淮海农业生态区,均承担半冬性小麦品种测试任务。因此,当测试机构存在多个选择时,在保证品种性状充分表达的情况下,可综合考虑行政效率便利等因素集中、就近统筹确定测试地点。

      第二,测试地点的确定应当以保证品种的性状得到充分表达为标准。选择南京分中心作为测试机构是否保证“农麦168”的性状得到充分表达,可以通过其与近似品种的种植表现进行进一步佐证。

      1.“农麦168”在南京分中心进行了两个完整生长周期的测试,在两个测试周期中,“农麦168”从播种、发芽、分蘖、拔节、挑旗、抽穗、开花、颖果形成和成熟等各阶段生长生育正常,没有出现不出苗、不正常气候、病虫害、旱涝等情况。在两个生长周期36个测试的性状全部得到表达,其表现一致,性状测试记录完整。在36个性状指标能够准确观察完整记录的情况下,“农麦168”品种的性状得到了充分表达,可以认定测试地点的选择并无错误。

      2.“淮麦21”属于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中北部、安徽北部、江苏北部、陕西关中地区中高肥力地块中晚茬种植的品种,属于申请人所主张的“农麦168”适于种植的“黄淮冬麦南片水地品种类型区”。近似品种“淮麦21”在南京分中心经过了两个完整生长周期的测试,各生长发育阶段正常,性状描述表显示36个基本性状均能够在合理范围进行表达,在两个生长周期测试性状的表现一致。“农麦168”与“淮麦21”生长生育过程表达的性状均未出现受测试地点影响的情况,均得到了充分表达,进一步说明确定南京分中心作为测试机构,测试地点的确定,并无不当。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5条、第90条第7项(本案适用的是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5条、第92条第7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21条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835号行政判决(2022年11月15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终95号行政判决(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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