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促进品种选育、推广,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根据《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是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以外的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
第四条 品种认定采取自愿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设立的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我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建立杂粮、蔬菜(食用菌)、药用植物3个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家库,遴选我省从事相应作物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工作,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七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实行专家组评审制,专家组成员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人的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由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推举产生。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者是单位的,其注册地应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者是个人的,其住所地应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先进性和推广应用价值;
(三)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四)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五)已在同一生态区连续完成两个生产周期的品种比较试验;
(六)无知识产权纠纷,申请认定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应当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等内容;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种子、植株、果实及子实体等实物彩色照片,建议推广种植区域和栽培技术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DUS测试)报告;
(四)连续两个生产周期的品种比较试验总结报告;
(五)品质检测报告;
(六)抗性鉴定报告;
(七)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或无转基因成分承诺书;
(八)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九)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承诺书;
(十)专家田间考察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申请者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30日内陈述意见并对申请材料补充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补充修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进行适应性试验,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
适应性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试点原则上不少于5个。试验对照品种应为当地主栽品种。
申请者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品种试验方案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建立品种试验等原始数据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十三条 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品质检测和抗病性鉴定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承担。尚无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指南,无法开展DUS测试的重要农作物,由认定专家组分作物制定测试方案,申请者按方案测试,认定专家组现场进行田间鉴定。适应性试验可由申请者自行开展或委托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单位开展。
第十四条 品种试验过程中,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田间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品种表现,并出具田间考察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依据。
第五章 认定与公告
第十五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品种认定会议,对申请者提交的认定材料进行专业评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参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品种,通过认定初审。
第十六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15日内将品种名称及初审意见在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后,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提请省农作物品种审定主任委员会审核。
第十七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颁发品种认定证书。
第十八条 认定证书内容包括:认定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适宜种植的季节和区域、证书编号等。认定编号格式为:甘+认+作物种类+年份+3位数字顺序号。
第十九条 认定证书载明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销售、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
第二十条 未认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如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审。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关材料,提请下次会议复审。复审为最终结果,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复审。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复审后15日内将复审结果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一条 认定通过的以种子为繁殖材料的农作物品种,申请者应在公告发布之后30日内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机构提交品种标准样品。
第六章 撤销认定
第二十二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认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
(三)未按要求提供标准样品或标准样品不真实;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认定。
第二十三条 拟撤销认定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告知申请者,经专家组审议后,在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满后,报请省农作物品种审定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者在申请品种认定过程中如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品种认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主任委员会委员、品种认定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在认定过程中获知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认定品种的种子样品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 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经费预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