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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小麦喷药致相邻大蒜减产 责任如何划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13  来源:农民日报·中国农网  作者:王莉莉 焦丹丹  浏览次数:961
 
  无人机在为小麦喷洒除草剂时遭遇4级风,相邻的大蒜地被除草剂波及造成损失,谁应该承担责任呢?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无人机喷洒除草剂造成的侵权纠纷。
 
  原告柴某祥与被告柴某井、郭某某都是武陟县大封镇某村村民,柴某祥的承包地与柴某井、郭某某合伙承包的地相邻。柴某祥种植17亩大蒜,柴某井、郭某某在原告东邻地块种植小麦。2023年3月23日,柴某井、郭某某委托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无人机为其种植的小麦喷洒除草剂,除草剂由柴某井、郭某某提供。之后,柴某祥种植的部分大蒜出现枯黄、烂根现象,临近麦田的大蒜由近及远受害症状由重到轻。柴某祥认为,这是由于无人机喷洒的除草剂飘洒到大蒜上造成的。事后,柴某祥向某公证处申请对大蒜地现状进行证据保全。2023年5月底,柴某祥将受损大蒜挖出低价出售。根据当地气象台出具的气象证明,2023年3月23日8时至12时,大封镇出现4级偏东风。
 
  柴某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柴某井、郭某某、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公司股东齐某赔偿损失。柴某井、郭某某辩称,他们不是实际喷药人不应赔偿。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齐某辩称,飞手喷药时离那片蒜地有十几米远,农药是雇主提供的,打药区域由雇主指定,他们不应担责。
 
  法院认为,柴某井、郭某某指示他人喷药时应避免指定边界过近致害,但其未尽此义务有过错。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喷药时未考虑当日有4级偏东风也存在过错,该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齐某,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虑原告在大蒜受损后在人工作业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投入成本有所减少的因素,法院酌定原告自担20%的责任,柴某井、郭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齐某连带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柴某井、郭某某赔偿原告损失30306元,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齐某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8183.6元。判决后,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判后释法,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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