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职业打假”日益猖獗。业内人士透露,广东、浙江、甘肃、河北等多地均收到多起恶意投诉。“职业索赔人,近两年广东有差不多100起。”“甘肃张掖也有发生,涉及黄瓜、玉米。”“浙江主要是蔬菜种子。”......
一石激起千层浪。日前,种子企业、行业专家律师针对“职业打假”展开热议,多方出招防范侵权行为。具体情况如何?一起来看看!
01
职业打假入侵种业,多地种企不堪其扰
职业打假人开始涉足农资种业领域。曾经,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全国各地出现一些动机不纯,单纯以打假为牟利手段,并非真正关心产品质量和产出效果的“虚假消费者”。职业打假人滥用法律权利,并不关心种子质量,仅对种子标签上的小瑕疵过度追究,给种子企业带来极大困扰和经济损失。
业内人士透露,广东、浙江、甘肃、河北等多地均收到多起恶意投诉。“职业索赔人,近两年广东有差不多100起。”“甘肃张掖也有发生,涉及黄瓜、玉米。”“浙江主要是蔬菜种子。”......
近日,针对种业“职业打假”等相关问题,北京种业协会及其会员单位展开热议,种业相关企业、律所律师均发表看法。
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阳指出,在种业领域中,职业打假比比皆是,有的依法维权,有的搞“擦边球”,有的打假公司直接雇佣人以维权名义电话“索钱”,还有的“变相维权、买而不种、种而不收、种后/收前索赔”等等。很多种业公司防不胜防,苦不堪言,已影响到种业生态环境。
联创种业主任刘欣分享了他们遇到的字体侵权问题,强调了企业在第三方承办的宣传中可能无意中侵犯了他人权益。王海阳律师建议,在制作包装设计上,与制作设计方做好约定,做好风险防范和责任划分。
同时,广州种子商会也发布了关于近期发生多起以维权名义恶意投诉举报种子企业的情况汇报。汇报显示,陆续有种子单位反映,收到本地或外地农业执法、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询问调查,原因是接到投诉举报,大部分投诉指向种子包装袋上说明的品种主要性状标注“耐热、耐湿、耐寒”,“抗病力强、优质丰产”等,认为这些描述毫无根据,需要提供证明所谓“耐热、耐湿、耐寒”、“抗病力强、优质丰产”的依据,否则属于虚假宣传,要求索赔。
经了解,类似情况近期呈多发态势,这些投诉举报明显存在专业化、团伙化、程式化特征和趋势,举报人通过网购或种子门店只购买一包“目标”种子,而不用于生产种植,是典型的“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此类行为严重扰乱了种业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02
品种说明是种子标签,不属于广告范畴
职业打假人针对种子标签上的小瑕疵过度追究进而频繁恶意投诉举报,对行政执法机关产生多方面冲击。一是浪费行政资源,执法人员在处理无实质问题的举报上耗费大量时间,减少了对重要工作的投入。二是行政机关公信力受损,公众可能觉得执法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企业也会对执法公正性产生质疑,影响后续执法工作。三是干扰行政决策,可能误导对市场情况的判断,影响政策制定,使工作重点偏移,忽视严重违法行为的监管。
种子标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销售的种子都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49 号)第十九条规定:“《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种子经营者提供的种子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可以印制在标签上,……”。此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06)5.3.2“品种说明”条款也规定,有关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宜在标签上标注。
根据上述规定,种子包装物印制的品种说明,属于种子标签,不属于广告范畴。
广州种子商会认为,种子包装袋上的品种主要性状“耐热、耐湿、耐寒”、“抗病力强、优质丰产”等是种子企业根据品种的特征特性在正常环境下于实验室或田间种植表现的概括标注,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列》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
在当前恶劣的市场环境下,种业企业尤其是蔬菜种子企业深受恶意投诉举报的影响。无端举报投诉耗费企业大量时间和精力,影响正常运营。职业打假人的频繁行动对正常的市场经营环境造成破坏。一些种子企业为了避免被打假,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成本进行自我审查和防范,增加了企业的经营负担。同时,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也让一些企业产生恐惧心理,不敢创新和尝试新的经营模式,特别是对更易遭受举报投诉的互联网营销方式更加抵触,从而影响了主体市场的活力和创新发展。
03
行业人士热议,多方出招防范侵权
一石激起千层浪。针对“职业打假人”恶意投诉举报泛滥等相关现象,行业人士纷纷提出建设性意见。
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奎海玉建议,一是使用免费字体,可有效杜绝字体侵权行为。二是对合作伙伴(第三方)使用企业名称做宣传的行为应该加强法律审核,重点在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宣传材料施工验收方面加强监督。三是企业建立传媒广告领域的法律制度,并加强自身和合作伙伴(第三方)的培训,尤其是专项业务实施前的培训活动,树立企业人员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奎海玉也分享了他在处理字体侵权案件中的个人感受,强调了提高企业法律意识和员工法律水平的重要性,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遏制“职业打假”的发生概率。
卓生农业总经理汪海霞提出了一个实际问题:如何知道哪些字体是免费可用的?奎海玉分享了如何辨别字体可商用的四种方法:查看字体属性、使用360查字体中心、使用字体管理软件、直接联系字体设计作者或者公司。
北京种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分会秘书长阙旭强表示,迫切需要成立北京种业协会法律服务团,以帮助企业解决这些问题。 北京种业协会秘书长屈平指出,大家提出的建议都非常有价值,他希望各方能够提出具体的草案,以便共同商讨,更好地为大家服务。
基于此,北京种业协会建议,企业建立传媒广告领域的法律制度,并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培训,特别是专项业务实施前的培训活动,以树立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
广州种子商会建议,一方面,各单位要自觉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和经营,切实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规定,规范包装标识标注,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限时整改;不使用有明显瑕疵的包装袋。一旦受到恶意投诉举报,切勿私下与投诉举报者和解私了。
另一方面,建议农业执法、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相关机制防范和抵制对种子企业及产品的恶意投诉举报,由农业主管部门牵头指导本市恶意投诉举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坚决打击利用投诉举报进行不正当牟利的行为。
面对困境,广大种业企业渴望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相关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共同为种业发展,为农业繁荣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