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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假种子案曝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02  来源:农财网种业宝典  浏览次数:963
 

      东北某犯罪嫌疑人销售假种子,造成49名农户19538.28亩水稻绝产,损失2500余万元,最终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该案是目前已知全国造成损失最大、绝产亩数最多的生产、销售假种子案,入选公安部公布的全国危害粮食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安徽某种业公司制种合作方邓某某等4人违反保密协议,私自截留稻种亲本并非法组织种植,将产出的稻种交由另一家公司更换品牌包装后对外销售。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

      云南一公司以每公斤19元的低价买来零散种子,私自打上某知名品牌的包装后,以每公斤50元的价格批发出售终。最终因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被判赔40.5万元。

      近期,又有多起种子案曝光,一起来看看!

      01

      全国最大假种子案曝光

      购买假种子分包,冒充热销品牌稻种

      2023年12月,黑龙江省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食药环侦大队依据农业农村局通报线索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购买假种子,经加工处理后,另行灌装成袋,冒充成热销品牌的水稻种子向农户销售。经测产测绘,共造成49名农户19538.28亩地绝产、损失金额2500余万元。

      2024年6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对刘某某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此案是目前已知全国造成损失最大、绝产亩数最多的生产、销售假种子案。9月22日,公安部在食药环局公众号公布了全国6起危害粮食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上述刘某某等人制售伪劣水稻种子案位列其中。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持续组织开展“昆仑”“金风”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私挖滥采黑土泥炭、制售假劣农资等涉农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截至8月,共立案侦办非法占用农用地、制售假劣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犯罪案件4400余起,涉及耕地2.9万余亩,取得积极成效。

      02

      一起涉种商业秘密案曝光

      违反保密协议,截留亲本非法制种并出售

      在公安部公布的上述6起案例中,涉及种业的有2起,除了刘某某等人制售伪劣水稻种子案,另一起为安徽合肥邓某某等人侵犯知名种业企业商业秘密案。

      2022年4月,根据权利人企业举报线索,合肥市公安机关侦破一起侵犯种业商业秘密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查获侵权稻种6吨。

      经查,安徽某种业公司制种合作方邓某某等人违反保密协议,私自截留稻种亲本并非法组织种植,将产出的稻种交由另一家公司更换品牌包装后对外销售。

      2024年9月,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邓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

      03

      一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曝光

      生产销售假种子被判赔40万元

      云南昆明某公司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公斤19元的低价买来零散种子,私自打上某知名品牌的包装后,以每公斤50元的价格批发出售。

      在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许可情况下,雇佣工人包装生产河北某公司拥有的“万糯2000”品种权的特用玉米种子,当场被执法部门查获。

      河北某公司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将昆明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42万元。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河北某公司获赔40.5万元。

      生产销售假冒种子被查

      2012年6月11日,河北某公司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名为“万糯2000”的玉米新品种权,2015年11月1日得到授权,保护期限为15年。河北某公司调查发现,昆明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存在假冒河北某公司植物品种的行为。2021年4月13日,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对昆明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但不能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执法部门查明:昆明某公司生产经营5种种子,现场检查扣押物品包含“万糯2000”玉米种子134袋,标称生产厂家“北京糯玉米繁育研究中心”,生产日期“2021年1月30日”,规格“200克/袋”。根据昆明某公司陈述该种子为其自行分装,销售单价10元/袋,已销售70袋。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发现封口机、自动包装机、电脑智能分装机、电子秤各一台,“万糯2000”空包装袋98个。昆明市农业农村局认为昆明某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许可而生产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遂作出没收涉案种子和违法所得及罚款的处罚决定。

      一审被判赔偿10万元

      2022年4月21日,河北某公司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将昆明某公司告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以20万元经济损失为计算基数,按照计算基数的一倍主张惩罚性赔偿,一共索赔42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种子法规定,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一审法院根据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及权利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损失赔偿款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经审查,涉案相关情节不符合也不具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故对河北某公司诉请的惩罚性赔偿金20万元不予支持。

      2022年8月2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昆明某公司赔偿河北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驳回原告河北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被判赔偿40万元

      河北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昆明某公司在行政案件中自述的数量,不能作为计算侵权获利的有效基础数据,明显违背事实与法律。通过推算,昆明某公司的侵权获利至少为20万元,一审法院酌定10万元的赔偿金额明显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作出的“涉案相关情节不符合也不具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的事实认定错误,昆明某公司的侵权行为属于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瑕疵,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202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昆明某公司二审辩称:在案证据均能证明昆明某公司实际销售的侵权种子数量、销售单价、获利金额。河北某公司只是推测昆明某公司的获利金额和被诉侵权种子的数量,其维权支出也没有任何依据。二审另查明:昆明某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诉侵权种子包装标注的“北京糯玉米繁育研究中心”主体并非真实存在,二审未查询到包装袋标注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号、种子生产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昆明某公司在涉案行政执法程序中被查处的种子除了涉案“万糯2000”品种外,还有其他品种以及其他散装种子。昆明某公司生产、销售上述种子均属于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的经营行为。而且,昆明某公司在不具有销售分装种子资质的情况下从事种子的分装、散装的经营行为,明显违反种子法关于生产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昆明某公司侵害“万糯2000”品种权的行为故意明显,情节严重。

      二审法院综合考量昆明某公司的主观恶意、侵权手段、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确定本案的惩罚性赔偿基数为142066.8元。在此基础上确定二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据此计算,补偿性赔偿加惩罚性赔偿合计赔偿金额超过40万元。河北某公司在本案主张的赔偿总额为40万元,法院对此予以全额支持。酌情确定本案维权合理开支为5000元。

      今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昆明某公司赔偿河北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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