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一审: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2023)赣0826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2020年4月,被告人汪某某将收购来的16150斤“海南无名糯”稻谷冒充种子,以每斤3.7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谢某某、罗某某、郭某1、郭某2、李某某五人种植,销售金额共计59750元,从中非法获利8000元。
受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监督处委托,湖北晟明科技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经鉴定涉案水稻品种“海南无名糯”田间鉴定含杂,含杂率为25.6%;通过对举报投诉的水稻田间测产表明,“海南无名糯”含杂造成减产,减产量为124218千克,该减产与“海南无名糯”品种含杂存在因果关系。
经泰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种子问题引起的减产损失为377623元。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亲属代其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书,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3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海南无名糯”稻谷不是种子,仍冒充种子销售给他人种植,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鉴于被告人汪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自愿认罪认罚,该院依法对被告人汪某某减轻处罚,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本案中,汪某某在明知“海南无名糯”稻谷不是种子的情况下,仍冒充种子销售给他人种植,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应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农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农业生产秩序的法治维护,不仅关乎民生福祉,更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大局。该案中,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海南无名糯”稻谷不是种子,仍冒充种子销售给农户种植,看似只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欺诈行为,但其背后却关系到农民生产的根本权益和粮食安全的“国之大计”。对此,吉安法院坚决站稳人民立场,依法认定行为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严厉地打击了此种不法行为,实现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保障粮食安全的统一,彰显了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根本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