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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种子酿37万元损失!一起种子案曝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13  来源:吉安法院  浏览次数:326
 
       日前,江西吉安法院发布服务质量强市典型案例,包括了一起伪劣种子案。为进一步服务保障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个服务质量强市典型案例,涉及农产品领域的质量问题以及知识产权领域剽窃独创性智力成果等法律问题,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助力推进吉安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汪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一审: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2023)赣0826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2020年4月,被告人汪某某将收购来的16150斤“海南无名糯”稻谷冒充种子,以每斤3.7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谢某某、罗某某、郭某1、郭某2、李某某五人种植,销售金额共计59750元,从中非法获利8000元。
 
      受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监督处委托,湖北晟明科技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经鉴定涉案水稻品种“海南无名糯”田间鉴定含杂,含杂率为25.6%;通过对举报投诉的水稻田间测产表明,“海南无名糯”含杂造成减产,减产量为124218千克,该减产与“海南无名糯”品种含杂存在因果关系。
 
      经泰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种子问题引起的减产损失为377623元。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亲属代其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书,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3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海南无名糯”稻谷不是种子,仍冒充种子销售给他人种植,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鉴于被告人汪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自愿认罪认罚,该院依法对被告人汪某某减轻处罚,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本案中,汪某某在明知“海南无名糯”稻谷不是种子的情况下,仍冒充种子销售给他人种植,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应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农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农业生产秩序的法治维护,不仅关乎民生福祉,更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大局。该案中,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海南无名糯”稻谷不是种子,仍冒充种子销售给农户种植,看似只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欺诈行为,但其背后却关系到农民生产的根本权益和粮食安全的“国之大计”。对此,吉安法院坚决站稳人民立场,依法认定行为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严厉地打击了此种不法行为,实现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保障粮食安全的统一,彰显了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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