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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原因、解决办法及预防对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19  来源:中国种业  作者:曹晓萍 张其钢 等  浏览次数:1030
 

      种子是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发展。随着种子市场的全面放开,种子经营主体显著增加,市场上既有大型龙头企业,也有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且从业人员构成复杂多样。特别是随着蔬菜产业在云南省陆良县的发展壮大,也带来了大量的蔬菜种子(苗)纠纷。做好种子质量纠纷处理工作对于保障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产业发展、农业用种安全和农民增产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种子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原因分析

      根据近10年来受理调解的农作物种子纠纷统计,非种子质量引发的纠纷占85%,种子质量纠纷占15%。各类纠纷大致可分为以下7类:一是因种子质量不合格引发的纠纷;二是因未审先推引发的纠纷;三是因气候异常引发的纠纷;四是因种植区域不当引发的纠纷;五是因田间管理不当引发的纠纷;六是因种植节令不当引发的纠纷;七是因市场原因引发的纠纷。

      1.1 种子质量不达标

      随着种子市场的放开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门槛的降低,种子市场竞争激烈,种业企业和经销商良莠不齐,一些假劣种子流入市场,为农作物种子使用纠纷埋下隐患。

      2019年云南省陆良县京研快菜种子纠纷案。此案件是李某从王某种子经营门店购买京研快菜100包,分别销售给菜农何某、张某、周某、杨某等4人,待该批菜快完成一个生产周期时,菜农发现该批菜叶型、叶色、株高等经济性状不一致,没有经济价值。菜农统一到王某种子经营门店要求赔偿,双方争执不休,投诉到曲靖陆良县种子管理站。针对双方就种子质量各执一词,难于达成共识的实际。根据菜农申请,种子管理站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组织专家开展了田间现场鉴定。经鉴定,该批种子纯度达不到国家标准,定性为劣质种子。依据鉴定结果,种子经销商对菜农一一进行了赔偿,陆良县农业农村局依据《种子法》第七十五条对种子经销商进行了处罚。

      1.2 未审品种盲目推广

      近年来为抢占种子市场并取得先机,少数种子公司或商贩将未经审定(登记)的品种,采取赠送或偷售等形式,违法进行推广销售。这些尚未通过审定(登记)的品种,由于没有通过相应的区域和生产试验,品种抗性和适应性等得不到保障,甚至会引起减产或绝收。未审先推不仅容易引起种子使用纠纷,也侵犯了农户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威胁着当地农业生产安全。

      2023年2月16日文山州广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接到举报,发现有人销售未经审定的迪卡007玉米杂交种。经调查发现,在2023年2月3日至4月2日期间,当事人分别向余某、陆某、王某出售了精包装农作物种子共计5件,向余某、何某出售了普通包装农作物种子5件。这些种子均为应当审定但未经审定的品种,销售金额总计为109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机构于2023年7月5日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0900元,并处以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5月云南省曲靖市孙某从科丰种子经营部购种7kg,其中2kg种子标称品种为赞玉1989,系科丰种子经营部赠送给孙某,待到8月玉米品种赞玉1989田间表现出30%枯萎,其他的不结实或者结实不正常,于是孙某到陆良县种子管理站进行投诉。接到投诉后,相关技术人员立即到田间进行实地查看,并查阅了种子包装,发现赞玉1989尚未通过审定,属于未审先推品种,后经种子管理站调查取证,最后作出了由科丰种子经营部赔偿孙某1000元,并按《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给予科丰种子经营部罚款2万元的处罚。

      1.3 气候异常

      在农业生产实践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低温寡照、高温、高湿、干旱、雨涝等异常气候,对农作物的生长发育产生严重影响,引起作物不出苗或者出苗较差,生长缓慢或者徒长,成熟偏晚或者提早成熟等异常情况。同时也常常伴随着病害发生加重、早衰、不结实,减产、品质差等现象,导致农户经济损失或达不到预期。这种情况下,农户往往认为是种子质量原因或者是品种缺陷导致的损失,特别是不同品种年度间表现出不同抗病及抗逆性,更是让农户认为同样的气候条件,有的品种损失较小,有的品种则大幅减产甚至绝收,一定是由种子质量引起的问题,而种子供应商则会把导致损失的原因全部归究于气候,从而产生种子使用纠纷。

      2024年4月曲靖市陆良县种子管理站接到投诉,李某从某农资店购买的上海青大白菜生长缓慢,部分出现早花现象,种子管理站组织技术人员到田间实地查看,并核查了种子标签,标签使用说明标注了上海青适宜生长温度在18~20°C之间,但种植地区自3月以来每天温度达22~28°C,以致上海青生长缓慢,部分出现早花现象。因李某受到的损失较大,经种子管理站技术人员协调,由农资店补偿李某种子款1000元结案。

      1.4 种植区域不当

      不同作物品种在生长和发育阶段对光照、温度乃至海拔等自然条件的需求各异,部分品种对特定光照条件敏感,而另一些则对温度要求严苛,还有的对海拔有一定需求。这些自然条件直接决定了每种作物适宜的种植区域。因此,在农作物品种审定时,会明确界定其严格的适用范围及对应的生态种植区域,以确保品种在最佳环境条件下种植。若超出适宜种植区,就有可能导致病害加重、产量降低、品质下降,甚至不能正常发育。《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种子标签应当标注品种种植区域、种子种植节令。生产实践中,部分种子经营商出于利益驱使或由于缺乏专业知识等原因,盲目引进新品种,只要有客户上门,不管购种户实际种植区域是否适宜,只要能促进交易就盲目推介销售,从而最终导致农户经济损失,引发种子使用纠纷,甚至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

      2018年9月曲靖市陆良县发生绿盛珍宝豆重大豌豆种子质量上访案件。此案件系种子经销商在没有重视绿盛珍宝豆豌豆种标签已标注该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为福建(平均海拔500m)的情况下,盲目从福建引进该品种7000罐并在海拔1840m的陆良县境内销售了6000罐,种植面积达106.7hm²。该品种生长到结荚期时,出现了不结荚的严重后果,从而引起了农户群体上访,后经陆良县种子管理站田间实地调查和协调,种植户、种子经销商和种子供应商达成协议,由种子经营和供应商共同按种植面积对种植户补偿90余万元。

      1.5 田间管理不当

      俗话说“三分种七分管”,栽培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一个好品种能否表现出应有的高产、优质等特征特性。而农作物种植田间栽培管理涉及面较广,如茬口安排、耕作技术、施肥技术、播种时间、播种质量、种植密度、病虫害防控等综合因素都会影响作物的生长发育,最终影响到产量和品质。由于目前农业生产面临着经济效益普遍偏低、农村劳动力不足、种植技术落后等原因,农户往往不愿意在栽培管理上进行过多投入,普遍种植较为粗放。部分农户只管把种子种到田间,之后就很少进行管理,没有持续跟踪做好必要的追肥、病虫草害防控等管理工作,或者施肥、病虫草害防控等管理措施不当,最终导致作物生长异常,而农户大多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往往认为是种子质量有问题,最后导致纠纷的发生。

      1.5.1 农药使用不当

      由于部分农民综合素质不高,做不到科学使用农药,常常在药剂品种选择、使用方法、使用剂量和使用时间等方面出现错误,导致作物生长发生异常,又自认为是种子质量问题,从而引起种子使用纠纷。例如:2024年曲靖市陆良县召夸镇杂交玉米品种大天2430除草剂使用不当引发纠纷,该案件系阿岗镇一农户从某农资店购买杂交玉米品种大天2430种植后,在玉米4叶1心时发现整株叶片偏黄,认为是种子质量问题,便找到种子经营户王某进行理论,引起纠纷。经种子管理站组织相关专家到田间调查,认定属使用除草剂过量导致,经专家建议,在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碧护喷施后大田玉米逐步恢复正常生长。

      1.5.2 肥料使用不当

      主要是农户在播种或大田管理时,使用了没有腐熟的农家肥或者施用氮肥过量而出现烧苗或者导致生长过旺,但农户一般认为是种子质量不达标引起的,从而引发纠纷。例如:2022年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牛某种植魔芋0.2hm²,25d后该批魔芋种没有正常出苗,于是牛某到种子管理站投诉,称周某销售的魔芋种子有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后经种子管理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调查,出苗不好的主要原因是牛某将没有腐熟的农家肥覆盖在魔芋种子上,导致了烧苗。

      1.6 种植节令不当

      一方面是农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种植节令意识不强或者是因干旱、持续降雨等客观原因导致错过了最佳种植节令,从而影响了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另一方面则是种子经营商责任和服务意识不强,没有详细了解品种栽培技术,没有为购种户提供好科学的种植指导和风险提醒,最终导致因种植节令不当引发纠纷。例如:2021年10月5日曲靖市陆良县种子管理站接到投诉,2021年8月张某从王某处购买西兰花种子20袋,于2021年9月种植,种植25d后出现早花现象,张某认为西兰花种子属假种子。种子管理站组织技术人员到田间实地查看,并核查了西兰花种子使用说明,说明书上标注了该种子应于3月或者7月种植,而张某在9月种植,违背了西兰花的种植节令。此次纠纷王某没有告知张某种子的种植节令,存在一定过错,后经种子管理站技术人员协调,由王某补偿张某人民币2000元结案。

      1.7 市场不景气

      云南省陆良县每年蔬菜复种面积达5.4万hm²以上,产量达200余万t,产值近100亿元。受供需关系、市场价格波动和季节性不同蔬菜品种之间价格差异较大等影响,菜农种植蔬菜面临着很大的市场风险。根据多年蔬菜种子纠纷处理案例可以看出,当蔬菜市场出现供不应求,菜农效益较好时,种子纠纷案件也会很少;反之,如果蔬菜市场供过于求,市场不景气,一些菜农就会产生不满情绪,要么提出品种不好,导致菜卖不出去,要么提出经销商拿错了品种,导致种植出的蔬菜市场价格低或者是卖不出去,要求经销商进行赔偿,从而引起纠纷。例如:2022年11月15日陈某到曲靖市陆良县种子管理站投诉,在孙某种子经营部买到假德高117白菜种子,导致种植的2.67hm²白菜卖不出去。接到投诉后,种子管理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田间实地查看,并到孙某种子经营部查看销货台账,台账显示2022年8月20日陈某从孙某种子经营部购大地CR黄金宝菜种10包,于9月14日播种,11月5日蔬菜老板到田里购菜时,提及陈某大田种植的白菜不是德高117品种,市场价低,几乎卖不出去(后经多方调查取证,当时德高117市场价高,而大地CR黄金宝市场价低),菜农产生了不满情绪,于是陈某投诉到种子管理部门。

      2 种子质量纠纷的解决办法

      种子使用纠纷的妥善处置事关农户和种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社会和谐稳定、产业发展、粮食生产安全等也具有重要意义。行业管理部门接到种子使用纠纷投诉时,首先应立即组建由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与种子管理站成员为主的联合调查处置组,成员应尽量涵盖种子、土肥、栽培、植保等专业技术成员,以及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执法人员重点就种子经营户的经营主体合法性、品种审定(登记)情况、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种子经营备案情况、种子生产经营台账、销售行为合法性等进行调查,而专业技术人员则重点深入田间,从种子质量、栽培管理措施、种植节令、种植区域、气候原因等方面进行专业调查,查明造成损失的具体原因,最后根据综合调查结果依法分类进行妥善处置解决。

      2.1 因种子质量引发纠纷的解决办法

      一方面要求种子生产者或者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根据《种子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赔偿用种户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另一方面针对种子生产者或者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2 非种子质量引发纠纷的解决办法

      此类纠纷发生时,主要采取用种户与种子生产经营者自行协商解决或由行业主管部门、基层组织等牵头协调解决的办法。行业主管部门居中协调时,应客观公正向双方阐明导致损失的真实原因,依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协商调解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由双方签字认可,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执行,避免故意拖延不执行或反悔,进一步激化矛盾纠纷。

      2.3 开展田间现场鉴定

      对于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符合田间现场鉴定条件,且事故当事人申请提出进行田间鉴定的,种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开展田间鉴定,查明事故原因,并确定损失程度,依法维护种子经营者和用种农户的合法权益。

      3 预防种子质量纠纷的对策

      3.1 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和销售市场监管

      3.1.1 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监管

      云南省陆良县是国家级杂交玉米制种大县,从源头上加强生产基地监管,确保种子质量,既是种子管理部门的职责,也对种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云南省陆良县种子管理部门每年都采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从种子生产企业备案、隔离处理、除杂、去雄、砍父本、种子收购、抽样检测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质量监控。通过严格实施基地质量监管,使种子质量逐步提高,从源头上杜绝了假冒伪劣种子流入市场,减少种子纠纷的发生。

      3.1.2 加强种子销售市场监管

      依法依规做好种子市场清查和专项整治,对零散销售网点等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经营主体的合法性、销售行为合法性、标签和使用说明合规性,严厉打击“三无”(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无固定加工场所、无合法品种)不法商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杜绝假冒伪劣种子流入市场,规范种子经营行为,营造良好购种环境,确保农户能买到合格种子,防止纠纷发生。

      3.2 加强宣传培训

      通过分析种子使用纠纷产生原因可以看出,不论是种子经营者还是农户都存在着对种子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不强、对种子相关专业知识掌握不足、科学栽培管理水平较差等问题。因此,加强种子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种植管理的宣传培训对预防种子纠纷的发生意义重大。对种子经营者应重点从《种子法》及配套规章、种子备案、档案建立、种子质量等方面加强培训,增强其依法规范经营意识和服务指导种子使用水平;对农户应重点从购买种子渠道、种子标签标识解读、科学栽培管理等方面加强宣传培训,减少因选购或使用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从而避免纠纷的发生。

      3.3 规范建立健全档案

      针对种子纠纷发生时常面临的无法追溯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信息,严重影响着相关调查处置的开展等实际,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规范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对纠纷处置和依法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均具有重要意义。

      3.4 探索开展市场销售品种鉴定种植

      种子管理部门可结合种子市场质量抽检工作和新品种试验示范工作探索开展市场主推品种的田间种植鉴定,一方面可全面了解掌握市场主推品种的田间实际表现,另一方面可以为可能出现的种子纠纷提供种植现场依据。(参考文献略)

      ☞本文来自《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原因、解决办法及预防对策》

      ☞作者:曹晓萍,张其钢,燕林祥

      ☞单位:云南省陆良县种子管理站;云南省罗平县种子管理站

      ☞刊于《中国种业》2024年第11期44-47页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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