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新品种是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产增收的核心,是发展现代种业、推进种业振兴和掌握农业发展主动权的关键。植物新品种权是种业最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内容,也是从根本上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和育种创新、促进种业转型升级和保障粮食安全的有力支撑。自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建立以来,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和授权量均稳步上升,已累计申请78483件,授权32314件,其中自主选育品种占比接近94%。发布了十一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观赏植物、草类、绿肥、草本药材和食用菌等,共计191个属(或种)。
山西省地处黄土高原东部,南北横跨6个纬度,地形地貌复杂多样,拥有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农田和城市等多种生态系统类型,种质资源丰富,地方作物品种、畜禽品种、中药材、食药用菌种等资源均具有独特优势。近年来,山西省积极推进种业振兴,完成了农业种质资源的全面普查,并构建了以4个省级种质资源库为核心,32个库圃场区为支撑的保护体系。杂粮种质资源数量超过4万份,位居全国第一。翼城珍珠玉米、泽州芹菜和万荣三白瓜等地方品种也被评选为全国优异农作物种质资源。育种研究和新品种保护方面都取得了较大成果,但仍面临着一定挑战。
本研究基于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从新品种权申请和授权的年度变化、申请主体及作物类型3个方面对山西省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和授权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其中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为全省种质资源开发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提供参考,助推山西省种业高质量发展。
1 山西省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特点
1.1 申请量与授权量均整体呈增长趋势
1999年4月23日国家正式启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开始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品种权申请。通过查询发现,自2001年申请第1件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来,截至2023年底,山西省共累计申请植物新品种权1035件,授权443件,占全国申请总量和授权总量的1.39%和1.43%,申请授权率为42.80%。在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山西省推进种业振兴的支持下,山西省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和授权量整体均呈增长趋势,特别是受到停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的鼓励,2017年后的申请量增长迅速(图1)。
从全国范围来看,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和授权量排在前10位的省(区、市)分别是北京、河南、山东、黑龙江、江苏、安徽、河北、广东、湖南和四川,山西省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居第23位和第20位(图2)。可以看出,与国内农业和种业大省(市)相比,山西省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和授权量都相对较低,在农业创新和品种改良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品种权申请授权率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植物新品种的研发技术水平和效率。通过统计,山西省的申请授权率居全国第12位,说明在农业植物新品种的研发方面山西省还是具有较强的能力和技术水平,研发的新品种在质量上相对较高,满足了授权的标准,有较高的认可度。
1.2 种子企业占据主导地位
作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授权的主体之一,种子企业能够精准地把握市场需求,依据消费者反馈,研发更具竞争力的新品种。自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发布以来,国内种子企业投资育种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新品种权年申请量已连续10年高于科研院所,平均增长率超过20%,企业育种创新的主导地位逐步确立。从图3可以看出,在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个人3类山西省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授权主体中,企业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占比最多,其次是高校和科研单位,个人占比最少。与全国种业发展趋势一致,企业在山西省种业中的重要性和活跃程度也相对较高,在推动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在所有主体中,申请量排名前五的主体申请了占山西省申请总量75.7%的新品种权,授权量也占到77.9%(图4),表明在山西省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中,大部分的工作是由少数几家机构主导,行业集中度较高,具有集群规模优势。其中,山西农业大学(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的申请量和授权量最多,分别为367件和181件,远远高于其他主体,说明该机构在种质资源创新、育种技术应用及成果转化方面表现突出,是省内农业植物新品种研发和保护的前沿力量。其次是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申请188件,授权65件。山西强盛种业有限公司排名第三,申请145件,授权65件。这两家企业的申请和授权数量同样远高于省内其他同类企业,可见它们属于山西省种业中的龙头企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1.3 不同作物间差距较大
截至2023年底,山西省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作物共36种,包括玉米、普通小麦、大豆、谷子、普通西瓜、高粱、水稻、西葫芦、棉属、南瓜、绿豆、普通番茄、甘薯等,授权19种(表1)。其中,五大主要农作物水稻、玉米、小麦、大豆和棉花均有申请和授权,数量分别占山西省申请和授权总量的83.6%和87.6%。玉米品种权申请量和授权量最大,分别占比63.0%和60.7%,远超其他作物(图5)。这可能与主要农作物种质资源丰富、需求量大及品种选育历史悠久、成效显著有关。此外,山西省对这些作物品种研发的重点支持可能也进一步推动了相关育种和改良工作。除去这5种主要农作物,山西省申请和授权的非主要农作物可分为其他大田作物、瓜菜、花卉、果树和食用菌5个类型。从图5可以看出,5类非主要农作物中,其他大田作物申请新品种权数量最多,授权量也相应较多,其次是瓜菜,果树、食用菌和花卉类型相对较少。各作物新品种权申请量和授权量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状态。
作为著名的“小杂粮王国”,山西省拥有世界上最丰富的杂粮种质资源,具有区域生态优势的杂粮种质资源4万余份,居全国之首。根据山西省地方标准DB 14/T 2556—2022《小杂粮 分类》,山西省小杂粮可分为禾谷类、豆类、薯类和其他类四大类120多种,但截至2023年底,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只有谷子、高粱、绿豆、甘薯、马铃薯、大麦属、荞麦属、菜豆和稷(糜子)9种,共申请新品种权80件,占山西省申请总量的7.7%;授权的只有4种(谷子、高粱、甘薯和马铃薯),共授权30件,占山西省授权总量的6.8%。一方面说明虽然有些小杂粮已被列入保护名录,但整体来看,尤其是相比于主要粮食作物,小杂粮在保护名录中的种类还较少,导致它们在新品种权的申请与保护上受到限制,从而影响相关品种的研发和市场发展,因此应该推动更多小杂粮种类进入国家的保护名录;另一方面则说明山西省在杂粮新品种研发和保护方面还有待加强,应充分利用省内这些资源优势,推动育种创新和作物多样化发展。
2 存在的问题
2.1 育种技术创新能力有待提高
近年来,山西省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均呈增长趋势,然而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仍略有不足,反映出全省在育种创新和种业发展方面存在一定短板。尤其是在基因组学和分子育种等前沿技术的运用上,尽管山西省政府出台了多项相关政策,在农业科技发展上也投入了大量资金,但与国内其他先进省份相比,进展稍显滞后,这直接限制了高效新品种的培育,也难以满足市场对优质、多样化农产品的需求。同时,科研成果转化率低也是阻碍育种技术创新的重要因素。山西农业大学(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在新品种研发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由于缺乏与企业间的有效合作机制,这些科研成果难以迅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育种科研与市场需求的脱节,导致了新品种在推广过程中的困难。在引进与培养高水平育种人才方面山西省也有一些不足,许多优秀的育种专家和技术人员流向经济条件更优越的地区,加之部分经验丰富的老育种专家们陆续退休,使得本地区专业人才资源短缺。这不仅制约了技术的创新,也影响了育种团队的整体素质和项目的推进效率。
2.2 申请与授权主体过于集中
在山西省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申请主体和授权主体均主要集中在几个大型种子企业和科研院校,中小型企业和个人育种者的参与相对较少。这种较高的行业集中度虽然有助于形成技术集群和资源共享,但也可能导致市场竞争不足,限制了育种主体的多样性和创新潜力的释放。大型企业往往资源丰富、技术先进,更多关注标准化和规模化的育种,以满足大规模市场需求。中小型企业和个人育种者则灵活性强、对地方特色资源敏感,对特定市场和地方需求较为关注。他们的参与不足,意味着在育种方向和品种多样性上可能存在一定的短板,无法充分挖掘地方特色资源和发展潜力。同时,过于集中的申请主体容易在市场上形成垄断效应,可能导致品种选择单一化,从而影响农民的种植选择和农业生产的多样性。此外,创新潜力的不足使得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整体育种成果显得有限,削弱了区域农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2.3 作物种类分布不均衡
山西省当前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授权主要集中在少数主粮作物,特别是玉米,几乎占据了全省大部分的申请量和授权量。这种过度集中在主粮作物上的现象,导致其他经济作物,如蔬菜、果树、花卉等的申请数量和授权力度相对较低,反映出山西省农业发展的结构性问题。虽然主粮作物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至关重要,但在全球农业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作物种类的单一化会使山西省在应对市场多样化需求时缺乏灵活性,市场风险增大。尤其是随着消费者对健康和多样化食品需求的增加,山西省的农业结构未能及时调整,一些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可能会因缺乏足够的研发和保护,使潜在市场价值未能被有效挖掘,从而影响地方经济的整体发展。同时,作物种类分布的不均衡也反映了育种资源配置的失衡。研究和资金集中在传统主粮作物上,使得其他作物的创新和发展缺乏支持。这种局面不仅限制了对生物多样性的维护,还可能导致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加大,进而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4 新品种权保护意识薄弱
尽管国家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但与一些省份相似,在山西省,许多育种单位及个体的保护意识仍显不足。部分育种者对植物新品种权的理解和重视程度不够,在申请保护的过程中并不积极,有时甚至忽视了新品种权的维护,造成潜在利益的流失。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实际操作中也缺乏有效执行与监管。一些育种者对其品种被侵权的风险认识不足,往往在遭遇侵权后选择放弃维权,不仅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还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些现象反映出地方在宣传和落实植物新品种保护政策方面还存在一定缺口。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不足,导致育种者对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机制缺乏系统的了解和认识。
3 建议
3.1 提升保护意识与政策宣传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升政策解读和专业知识的普及力度。可以通过多种传播渠道,如媒体、社交网络和线上平台,积极推广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公众的认知。可以通过举办培训和研讨会,邀请法律和行业专家为育种单位和个体提供专业指导,帮助他们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条款及其应用。也可以在网络上搭建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提供在线咨询和服务,直接与育种者互动,解答其在新品种权申请和维护中的疑问,提升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这些措施营造一个良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氛围,提高社会对这一问题的重视,鼓励更多育种者积极参与,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2 丰富育种主体多样性
资源配置上应给予中小型企业和个人育种者更多支持,特别是在研发活动方面,应帮助他们降低运营成本,激励新品种的开发。可以向育种者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平台,帮助他们掌握最新的育种技术和市场动态,提升研发能力。开展针对性的培训项目,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系统教授育种理论并进行实践,鼓励育种者挖掘地方特色资源,推动地方农业的特色发展。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中小型企业与大型企业之间的合作,鼓励资源共享与技术交流,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保护中小型企业和个人育种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免受不当影响。
3.3 优化作物研发结构
针对当前作物种类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应合理调整资金和资源配置,加大对经济作物(如蔬菜、果树和花卉等)的研发支持。引导科研力量向多样化作物转移,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开展针对性研究,开发适应地方特色和市场需求的新品种。通过建立多学科交叉合作平台,促进农业科学、市场需求和地方特色的结合,推动农业结构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满足消费者对多样化和高品质产品的需求。同时,应强化对小杂粮等传统作物的关注,推动其在研发和保护上的力度,确保这些作物的市场潜力得到充分挖掘。此外,还可以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鼓励科研团队与地方农户合作,开展试验和推广,形成良好的研发环境,激发各类育种主体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的育种体系。
3.4 加强产学研合作
应建立健全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机制,提升科研成果的转化率,促进信息共享与资源整合。通过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积极推动科研人员与企业之间的互动与交流,鼓励他们共同开展项目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市场化应用,从而增强育种技术的创新能力和实际生产力。可以通过举办技术交流会、研讨会等活动,促进育种者之间的经验分享和技术传播,增强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相关部门也可以通过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激励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形成良好的生态系统,以推动整个行业的技术进步与发展。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对山西省种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山西省应继续深化这一制度的贯彻落实,并结合地方特色和市场需求,进行多方协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种环境,推动育种技术的创新与应用,确保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从而促进全省种业的进步,为地方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参考文献略)
☞本文来自《山西省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现状分析》
☞作者:王静,李文婷,韩小英,殷海善,高洋
☞单位:山西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学院
☞刊于《中国种业》2024年第12期6-11,19页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