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
黑龙江省种子管理局
二、责任人
局长、分管副局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四、申报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三)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四)生产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原种种子和杂交亲本种子,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五)具有经省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六)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七)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八)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
五、申报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以县为单位一个生产地点须填写一份申请表,申请表可复印),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二)农业部或省农委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由植保站出具的正规检疫证)和情况介绍。
(六)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七)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八)与生产基地签订的种子生产合同,外销种子要有购销合同(合同须具有购销双方单位公章)。
(九)生产保护常规种原种种子的需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和原原种购买发票(近三年内任一年均可)。采用三圃田生产未保护常规种原种种子的企业必须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并由生产所在地市级种子种子管理部门检验员出具检验证明。
(十)外省种子企业来我省生产种子的,要提供所在省出具的种子生产资质证明。
(十一)省内种子企业受外省企业委托代繁种子的,委托方必须具有相应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双方要有委托生产合同,受委托方要与基地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如代繁的种子未经我省审定而经过委托方所在省审定的,应同时提供审定证明文件。
六、审批程序(附:流程图)
(一)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向生产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站提出申请(生产所在地在市内郊区的向市种子管理处提出申请),生产所在地种子管理站(处)初审同意盖章后报省种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行业指导科承办人受理,行业指导科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局长、分管副局长进行复审。审核同意后报省农业委员会分管主任审批。
(二)各级审核部门按照黑农委[2001]44号文件要求审核,省种子管理局将对部分种子生产单位进行实地审查。
(三)相关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四)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可在黑龙江种业信息网下载。
(五)保护品种所有权单位请将保护品种权证书及生产授权书复印件报省种子管理局行业指导科备案。
注:由市、县种子管理机构受理并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省种子管理局不受理该项目的申请。
七、监督检查
种子管理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农委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农委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农委产业政策与法规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农委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