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
黑龙江省种子管理局
二、责任人
局长、分管副局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四、申报条件
(一)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其中包括固定资产(检验室、检验仪器设备、加工设备、经营场所、库房等)和流动资产。企业净资产总额大于等于申请注册资本。
(二)具有种子检验室2间(总面积不少于30?)、光照幼苗培养箱2台(每台不少于250L)或幼苗培养室一间(每间≥4?)、干燥箱一台,干燥器一个、粉碎机一台、天平三台(精度分别为1/10、1/100、1/1000;量程分别为0.1?5000.0g、0.01?200.00g、0.001?200.000g)、分样器三台(大、中、小号各1台)。具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人员。
(三)具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包括风筛式清选机、重力式精选机、计量包装秤(称量设备)和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有的种子加工设施。
(四)有种子仓储设施(面积500?以上)和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五)有固定的种子经营场所(面积60?以上)。
检验室、检验仪器设备、加工设备、经营场所、库房等固定资产为自有,不能租用;所要求的检验室、仓储设施、经营场所面积均为使用面积;质量检验、加工技术、贮藏保管人员均为自有专职人员,不得兼职。
五、申报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原件,包括验资报告(要详细说明企业资产、负债、净资产状况)和对固定资产的评估报告。
(三)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四)种子检验室和检验仪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加工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七)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审批程序(附:流程图)
(一)材料受理。市(地)、县(市、区)种子管理处、站或本级政府行政许可服务窗口、省农垦总局种子管理处受理本辖区(系统)种子企业报送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应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20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将初审意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报省种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综合科承办人受理,局长、分管副局长审核。
(二)实地评审。省种子管理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组织相关行政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审查评审。
(三)办理批件。省种子管理局局长、分管副局长根据实地审查小组的实地审查评审意见,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提出审核意见,并对拟审批的种子企业在《黑龙江种业信息网》和当地新闻媒体公示7天,对没有异议的种子企业报省农业委员会主管主任审批,办理批件;对有异议的种子企业,组织人员重新进行实地审查评审。
七、监督检查
种子管理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农委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农委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农委产业政策与法规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农委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