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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加强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6-24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830
 

冀种发[2009]11号
关于加强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种子管理站,各市、县农业综合执法支(大)队: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我省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现就我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食用菌菌种管理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食用菌产业发展迅猛,生产品种增多、规模扩大、产值上亿元,已经成为农业产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和一部分地区的支柱产业。而负责菌种管理的种子管理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目前仍以农作物种子管理为主,菌种管理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与食用菌发展形势不相适应,已经落后于食用菌产业发展。食用菌菌种管理是种子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种子管理既包括农作物种子管理,也包括食用菌菌种管理。因此,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提高食用菌菌种管理意识,立即开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学习宣传活动,认知并承担起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切实履行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管职责。
    二、开展食用菌品种选育、菌种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摸底调查工作。
    要对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摸底调查和登记在册,为规范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做好铺垫工作。各市、县要把摸底调查与《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宣传活动结合起来,同规范与整顿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秩序结合起来,同维护菌种选育者、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各市、县要将食用菌菌种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发放到辖区所有的菌种生产经营业主,要求菌种生产经营业主认真填写。各市于7月30日前将辖区各县填报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情况调查表收集报至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
    三、加强食用菌菌种监管,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将食用菌菌种监管职责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条明确农业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种子管理工作。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要认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起职责。同时,也要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的发生。当前,要立即启动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备案工作,适时开展菌种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要力争用两年时间规范全省菌种市场,改变过去菌种市场杂乱无序状况,保护菌农合法权益,促进食用菌产业健康发展。

    联系人及电话:张力0311-85685964, 张静85053667
    电子邮箱:zhangli3209@sina.com  传真:0311-85054295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03号
    邮政编码:050031

    附件:食用菌菌种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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