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种字〔2009〕34号
各市、县(区)种子管理局(站)、种子企业和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作物品种管理,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代农业厅起草了《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上网公开征求意见。请各设区市、县种子管理部门广泛征求本辖区内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种子企业的意见,于8月10前将汇总意见报省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科。
省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科邮箱:jxseedv@yahoo.com.cn;传真0791-6202317;联系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东二路,邮编330046。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退出品种的审核确认,江西省农业厅发布品种退出公告。
江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品种退出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选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推广品种风险评估机制,重点加强品种的适应性和抗逆性的跟踪,收集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品种退出是指江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和江西省农业厅引种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的,采取停止生产、经营、推广,退出市场的一种行政许可注销措施。
第四条 审定或引种通过的品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
(一)产量、品质或抗逆性等性状已经不适应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抗病虫能力下降,失去应有抗性或品种特征特性已经与原审定公告不一致的;
(三)存在不可克服的缺点(如结实率低、倒伏严重等)严重影响产量和品质,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较大隐患的;
(四)生产面积不大并有替代品种的;
(五)品种审定年限超过10年的;
(六)引种申请单位已经依法终止经营或引种通过的品种在相邻省已经退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退出的。
第五条农业管理、推广、科研、教学、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和个人发现审定或引种通过的品种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退出该品种的建议。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同时向该品种种植地点所在地市、县种子管理机构报告。市、县种子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保留现场并初步分析原因,报告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或委托设区市种子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专家鉴定意见。
专家鉴定意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品种名称;
(二)组织鉴定单位;
(三)鉴定时间、地点(注明种植户的姓名和联系方法);
(四)田间种植表现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五)农业生产损失情况;
(六)鉴定的结论和建议;
(七)鉴定专家名单;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品种退出的建议和专家鉴定意见,提出拟退出品种名单及其退出的原因,在江西农业信息网和江西种业信息网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
第七条 在拟退出品种名单公示期间,有异议者可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期满后,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公示结果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 退出的品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该品种种子停止生产;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该品种种子停止经营、推广。
第九条 退出品种的选育单位要做好该品种的资源保存工作。
第十条 鼓励品种选育单位或品种权人自愿提出品种退出建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