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实行采集许可制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林业局了解到,《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未经许可不得采集。
有偿利用
重点野生植物实行采集许可制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古树名木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生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包括其根、茎、叶、皮、花、果、种子及其衍生物等。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保护的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这些都将是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根据《办法》,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上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实行采集许可制度。
根据《办法》,从事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藏药利用的机构或者单位,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自治区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提出申请;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自治区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采集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地区(市)行署(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集中区域
重点野生植物实行轮休采集
根据《办法》,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保护、开发和利用规划,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集中区域实行轮休采集制。
据悉,第一批公布的自治区重点野生植物名录中,裸子植物中有1个科2属4种,亚东冷杉、察隅冷杉、康定云杉及西藏长叶松,以其特有属性而列入;双子叶植物有17个科23属31种,具柄胡椒、昌都杨、左旋柳、班公柳、四叶红景天、大花黄牡丹、藏南丁香、定结桂花等,或以其特有、或以其稀有、或以其资源脆弱、或以其珍贵、或以其国内分布点仅一个而列入名录。
根据《办法》,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人应当按照采集证载明的野生植物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不得超出采集证规定的范围,不得采取不利于野生植物再生的方式进行采集,也不得破坏其他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
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违反《办法》规定储存、加工、出售、运输和邮寄未取得采集证而采集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办法》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倒卖、涂改、出租、出借采集证或者收购证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办法》规定非法采集、出售或者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出售或者收购,并没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办法》对违反规定采集野生植物造成植被破坏者,要求其限期恢复,并自担恢复费用。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西藏商报》/中国西藏新闻网 记者 董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