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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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六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所得在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所得在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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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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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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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 |||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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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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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罚。 |
较重违法行为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罚。 | |||
严重违法行为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罚。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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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罚。 |
较重违法行为 |
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罚。 | |||
严重违法行为 |
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罚。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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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采集或者采伐,没收天然种质资源,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采集或者采伐,没收天然种质资源,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采集或者采伐,没收天然种质资源,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销售散装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销售散装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销售散装种子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经营的种子标签应当标注内容缺失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经营的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与销售的种子不相符的;进口种子无中文标签的;转基因种子无文字标注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营的种子无标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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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一般性内容不健全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种子来源、数量、去向等重要内容缺失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未制作或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期限备案超过5天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期限备案超过10天的。 |
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期限备案超过15天的。 |
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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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造成不良后果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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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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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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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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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