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西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控制水平,规范对种子企业检验室的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境内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农作物种子经营企业的检验室应当经山西省农业厅考核达标。其他种子企业结合自身质量控制能力和水平,自愿申请检验室考核。
第三条 检验室属于企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本企业生产、经营种子质量的检验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种子质量控制提供技术依据。
第四条 检验室考核工作由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负责,考核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山西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和能力验证工作。
考评小组由3名或者5名考评员组成。考评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检验工作5年以上,且至少有1名考评员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考核的种子检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
(二)有3名以上持证种子检验人员,其资质和数量应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三)有固定检验场所
(四)有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
(五)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 申请检验室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及检验室设置等证明文件;
(三)种子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四)检验项目范围说明;
(五)质量手册;
(六)检验报告2份。
第八条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申请后,山西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准备能力验证样品。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应当与申请人商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将申请材料转交考评小组进行文件审查。
第三章 能力考评
第九条 考评小组依据《考核细则》的要求进行文件审查,主要审查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报经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修改。
第十条 考评小组依据《考核细则》的要求开展现场评审,主要对检验室的技术能力、仪器设备和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核。
现场评审由考评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审结论经考评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由全体考评员签字后方为有效。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现场评审工作应当在2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考评小组应当在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包括文件审查结论、现场评审结论和改进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 能力验证采取比对试验方法,比对试验的检验项目不得少于申请检验项目范围的15%。
第十三条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应当制定比对试验方案,依据申请检验项目范围制备试验样品,并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检验,并报送检验结果。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对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提交能力验证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能力考评工作应当在5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能力考评工作程序参照农业部制定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规范》。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和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报山西省农业厅作出考核决定。对符合要求的,由省农业厅授予达标种子检验室称号,颁发检验室达标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达标证书有效期为5年。达标证书应当载明检验室所在企业名称、证书编号、检验项目范围、有效期限、考核机关。
第十八条 考核达标的检验室,由山西省农业厅予以公告。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九条 在达标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达标检验室应当向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企业名称或者检验室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二)检验项目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条 在达标证书有效期内,检验室申请扩大检验项目范围的,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应当进行相应的能力考评。
第二十一条 在达标证书有效期内,检验室负责人发生变换的,应当报经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认可。
第二十二条 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开展种子检验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考核达标的检验室可以开展下列检验活动:
(一)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检验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种子质量检验管理办法、规程、质量标准等;
(三)承担各级种子管理单位委托的试验研究及标准、规程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四)其他检验工作。
第二十四条 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定期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持有达标证书的检验室不得拒绝参加。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或者连续两次不合格者,由山西省农业厅撤销其资格。
达标检验室的能力验证参照农业部制定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农作物种子检验能力验证技术规范》、《农作物种子检验能力验证样品制备工作规范》和《山西省种子检验能力验证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达标证书有效期内,检验室不再从事检验项目范围内的种子检验工作或者自愿申请终止的,应当向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申请办理达标证书注销手续。
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申请的,达标证书失效,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应当予以注销,并由山西省农业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达标检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该企业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频次:
(一)不再符合《考核细则》要求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
(二)重要检验仪器设备发生改变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
达标检验室在3个月内实施了有效的整改措施,需经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确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需要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溯源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检验室达标证书的格式和达标牌匾的式样由山西省农业厅统一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