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检验室科学、客观地开展种子检验活动,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增强企业的种子质量控制能力,根据《山西省农作物种子企业检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检验室在组织和管理、资源配置和管理、检验实施、管理体系运作等方面达到的基本条件,是检验室达标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种子企业应根据其生产经营范围,申请种子检验项目范围。检验项目范围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其适用范围,检验项目是指扦样、净度分析、发芽试验、水分、品种纯度鉴定等检验活动,检验方法是指完成检验项目所采用的检验方法,适用范围是指检验方法所适用的作物种子种类。
第四条 检验室不从事本细则所包括的一种或者多种活动,可以不采用本细则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应有种子企业设置检验室的证明材料。且种子企业的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或(及)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 应确保所从事的种子检验活动符合本细则的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规定,并能满足所在企业质量控制的需求。
第七条 检验室应设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工作岗位,聘任符合要求的质量监督员和内审员。
第八条 应有组织机构框图。标明各部门或人员的主要职责及相互关系。
第九条 检验室负责人、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应有任命文件,检验室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换需经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认可。
第十条 检验室所在企业应有质量控制总体规划,建立企业种子质量保证制度、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和质量检验制度。
第十一条 种子企业及其检验室应作出承诺,明确检验室的检测数据和结果具有一票否决权,确保种子检验工作不受干扰。
第十二条 检验室及其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伪造检验记录、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结果和证明,不受任何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第三章 资源配置和管理
第十三条 应配备与其从事种子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检验室,应有5名以上检验人员,至少有5名室内检验人员、3名扦样人员、5名田间检验人员。
其他企业检验室应有3名以上检验人员。农作物种子经营企业至少有3名室内检验人员、1名扦样人员、1名田间检验人员;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至少有2名室内检验人员、1名扦样人员、3名田间检验人员;
第十四条 检验室应培养使用热爱检验工作,经验丰富、检验技术能力较强、相对稳定的检验人员。
第十五条 应编制各岗位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的工作描述。
检验室负责人应由企业的分管领导兼任,保证在检验室内部建立适宜的沟通机制,并随时与企业领导层进行沟通,确保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技术主管应从事种子检验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种子检验业务,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质量主管应从事检验室管理工作3年以上,熟悉质量管理业务。
授权签发检验报告的人员应掌握种子法律法规、检验方法、种子标签标注与制作要求、种子质量标准、结果评价、报告审核签发程序等内容,并经现场评审确认。
质量监督员应熟悉检验方法、程序和结果评价,对检验室其他人员按其经验、能力和职责进行相应的培训和监督。
第十六条 应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要求,建立人员短期和长期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七条 应保存检验室所有人员的教育培训、资格考核、工作经历和年度工作考评等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应配备种子检验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向农业部申请3000万元以上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仪器设备应符合省级检验机构的标准,其他企业的仪器设备应达到一般检验机构的标准。仪器设备准确度应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规范要求。有设备配置表。
第十九条 应制定仪器设备管理程序,明确仪器设备申请、采购、验收、校准、期间核查、日常保管、标识管理、使用记录、维护计划、维护记录、停用报废等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应制定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和确认的总体要求,确保对检验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的检验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基准或者比对试验满意的结果。
第二十一条 应制定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和确认周期性计划,保证在用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之前和使用过程中进行周期检定、校准和确认。
第二十二条 用于检验并对结果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应有惟一性明显标识来表明其状态。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其使用和维护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便于相关人员取用。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应有记录,记录能满足检验再现性和溯源要求。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曾经有过载、处置不当,或者显示可疑结果和其他缺陷的,应立即停止使用,予以隔离并加贴明显的停用标签。经修复并通过测试表明能够正常工作的,方可恢复使用。
第二十六条 应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内容包括:
a) 仪器设备名称;
b) 制造商名称、型号和编号或者其他惟一性标识;
c) 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
d) 放置地点;
e) 制造商提供的资料或者使用说明书;
f) 历次检定、校准报告和确认记录;
g) 使用和维护记录;
h) 损坏、故障、改装或者修理记录。
第二十七条 应有与从事种子检验事务管理、检验工作、仪器设备使用、样品保管、化学药品保管、档案保管等要求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有足够实验操作空间,仪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管道布局合理,便于检验工作开展,并符合安全要求。对互有影响的区域应进行有效隔离,必要时需要控制的区域贴警示标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有预防温度、湿度、灰尘、电磁干扰等超常情况发生的保护措施。发现环境条件影响检验结果有效性的,应停止检验。
第三十条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对环境控制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
第三十一条 生物、化学实验的有害废弃物处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应建立并保持对检验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贮藏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第三十三条 应确保所购买影响检验质量的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材料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检验实施
第三十四条 应编制种子质量控制工作计划,制定检验实施方案,按时有效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检验样品的扦取、分取以及包装运送应执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规定。应记录扦样日期、扦样地点、作物名称、品种名称、种子批号、种子批重、扦样人员姓名等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应有检验样品的接收、入库、流转、检验、保存、处置的程序,确保检验样品的完整性。
第三十七条 检验样品应具有相应的状态标识和分类编号标识,避免样品发生混淆。
第三十八条 应记录接收检验样品的状态,并有措施避免检验样品在制备、保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质量劣变、丢失和包装损坏。
第三十九条 应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对于《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未作规定的特殊检验项目,经企业同意,技术主管确认后,检验室可以选择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规定的方法或企业自行制定的方法。
第四十条 应有适当的计算、数据转换以及处理规定,并有效实施。利用计算机对检验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者检索的,检验室应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程序。
第四十一条 应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规定,明确签发种子批检验结果报告、种子样品检验结果单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 检验报告使用统一的格式,用电脑打印。检验报告不能有添加、修改、替换或者涂改的迹象。
第四十三条 检验报告应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有授权签字人签字或者印章,并有检验室检验专用章。
第四十四条 检验报告可以作出检验结果符合或者不符合标签标注质量指标或种子质量标准的检验结论。
第四十五条 对已签发检验报告进行实质性修改或者补充的,应以追加报告或者更换报告形式实施。修改应满足本细则的所有要求,追加报告包括“对编号XX检验报告的补充(更正)”或者其他等效文字的声明;更换报告应有惟一性标识,注明所替代的原报告。
第四十六条 检验报告存放应防止损坏、变质、丢失,保存期不少于6年。
第五章 管理体系运作
第四十七条 应按照本细则建立和实施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形成管理体系文件。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所有相关人员,并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第四十八条 管理体系文件应覆盖本细则的内容。管理体系文件的内容符合企业及其检验室的特点和运行方式,其结构和文件类型可以由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质量记录构成。
质量手册是指阐明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并描述与之相适应管理体系的基本文件。质量手册内容通常包括检验室负责人对手册发布的声明及签名、企业和检验室的工作承诺、质量方针声明、检验室概况、范围、术语定义、涵盖本细则的组织管理、资源管理、检验实施和管理体系运作的描述及其所引用的支持性程序目录等。
程序文件是指规定质量活动和控制要求的文件,是质量手册的支持性文件。程序文件内容通常包括人员培训管理程序、仪器设备管理维护程序、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确认程序、外部服务和供应管理程序、检验样品管理程序、数据保护程序、检验报告管理程序、文件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内部审核程序、管理评审程序、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等。
作业指导书是指描述具体作业活动的操作性文件。作业指导书内容主要包括扦取和制备样品的工作规范、使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指导检验过程的方法细则、修约数据的表征规范等。
质量记录是阐明所取得的检验结果的证据文件,贯穿于检验结果形成的全过程,能反映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记录以一般以表格形式出现,此外也有文字、照片、录像等形式。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文件控制程序来控制构成其管理体系的所有文件,确保所有使用场所都能得到相应的现行有效文件。
第五十条 所有文件应有惟一性标志,并以有效的方式登记、发放、使用、定期审查。
第五十一条 应建立和保持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 所有记录应有固定格式、设计合理,记录真实可信、清晰明了。对于技术记录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工作的当时予以记录,不允许事后补记或者追记;
b) 包含足够的信息,详细记录检验条件以保证检验在接近原有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并有记录人员和校核人员的签字;
c) 发生差错的,每一错误应划改,将正确值填写在其旁边,并能识别出更改前内容;
d) 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印章或者签名;
第五十三条 应对所有记录分类管理、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6年。
第五十四条 应按规定参加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活动,独立完成验证样品检验工作,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并保存能力验证结果报告。
第五十五条 检验室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或者不合格的,应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整改实施效果进行记录。
第五十六条 检验室应依据《考核细则》、《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对所有部门的质量活动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达标检验室运行持续符合《考核细则》和管理体系的要求。内部审核每年至少开展1次。
检验室应依据内审报告、能力验证结果报告、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检验室的能力考评以及检验人员考核情况等对其技术活动和管理体系进行管理评审,确保其具有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每年1次。
第五十七条 内部审核应由质量主管按照预定计划组织,由受过培训或具有经验内审员执行。管理评审应由检验室负责人主持,全体人员参加。
第五十八条 应记录审核活动领域、审核发现和由此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对审核活动进行跟踪,并验证和记录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
第五十九条 应制定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对扦样、检验过程或检验结果的符合性进行识别和控制。
第六十条 应通过仪器检定、实验耗材检查、员工监督、检验报告核查、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识别不符合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不符合工作控制,对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进行评价,明确对不符合工作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一条 对已确认的不符合工作,检验室应启动纠正措施程序。为防止已出现的不符合工作再次发生,应调查产生问题的原因,选择和实施能够消除问题和防止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并监控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六十二条 应识别检验活动潜在的不符合工作,需要采取预防措施的应启动预防措施程序。
第六十三条 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利用能力验证、审核结果、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和管理评审来改进管理体系,使之持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