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县(市、区)种子管理站:
种子质量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基础,种子生产是质量保证的源头。各级种子管理站要按照《种子法》、《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切实加强种子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为做好此项工作,我站对全省种子生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望各级种子管理站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了推进种子生产区域化、专业化,促进我省种子生产产业发展,有条件的市(州、地)种子管理站要组织制定本区域杂交制种优势区域规划,扶持和引导企业在优势区域进行种子生产。
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以种子管理站为主、植保、农技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办理审核小组,审核小组成员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企业资质、生产技术人员资质、制种基地的种子生产协议、隔离条件、检疫对象、生产技术规程、质量保障制度、品种合法性和品种来源、生产面积等。审核要严格、及时,要在规定时效内完成,合格后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成审核意见,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种子生产所在地县种子管理站要加强种子生产过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特别在每年两杂制种的花期,要组织开展制种基地、田间质量、品种、面积和生产档案等内容的抽查,要防止无证生产和超范围生产,对隔离条件和生产条件不好,种子质量不能保证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审核小组成员或专家组充分取证,形成书面意见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收回或不再发给生产许可证。种子收购季节,对主要制种基地进行明查暗访,发现套购他人种子和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依法查处,公开曝光。
四、各有关市(州、地)种子管理站要指导好本区域种子生产县的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行职能方面的工作,要对县(市、区)种子管理站在种子生产过程的管理情况和企业的依法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五、省种子管理站负责指导全省种子生产管理工作,对各地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及时提交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省站要根据每年的种子生产情况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
六、种子生产所在县种子管理站要在每年种子生产季节结束后进行种子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总结,并将总结上报省种子管理站。
贵州省种子管理站
200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