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梁 平顶山市种子管理站
摘要:本文通过对种子质量构成、种子质量纠份成因及由其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分析,以期为有关部门处理种子质量案件时提供参考,更好地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种子质量 法律责任 浅析
农业生产上最大的威胁之一是播下的种子没有生产潜力,不能使所需栽培的品种获得丰收,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提供合格种子,使这种威胁降到最低程度。但是种子是具有生命的生物产品,它在栽培过程中容易受环境因素的影响而使产量受到影响,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在田间的表现就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使种子质量纠纷的定性存在争议,只有正确分析种子质量纠纷的成因,才能依法划分法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应该澄清以下几个问题,即种子质量的构成(或概念)、种子质量纠纷的成因、如何划分法律责任。
1 种子质量构成
1.1 概念
种子质量是由不同特征特性组成的一个综合概念,这些特性对于种子不同产业部门---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使用者及种子管理部门等都是极为重要的,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其特性包括的范围和内容因不同环境而有所不同。
1.1.1 广义种子质量
在农业生产上,广义的种子质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优良种性(即内在价值),包括高产、抗病虫、抗逆、早熟或生育期短、品质优;优质种子(即外在价值),指种子检验上的质量概念。
1.1.2 狭义种子质量
狭义种子质量,即在种子检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包含真实性与纯度、净度、发芽率、水份、健康度等内容
1.1.2.1 品种品质
名符其实,真实性(真);纯净一致(纯)。
1.1.2.2 播种品质
清洁干净,净度和其他植物种子(净);饱满充实,重量(千粒重和容重)(饱);健壮整齐,发芽率、生活力、活力(壮);无种传病害,健康(康);干燥耐藏,水分(干)。尽管衡量种子质量的特性较多,但狭义的种子质量仅指纯度、净度、水分和发芽率。
1.2 种子质量分级
现行国家标准以品种纯度指标为划分种子质量级别的依据,纯度达不至原种指标降为一级良种,达不到一级良种降为二良种,达不到二级良种即为不合格种子,净度、水分、发芽率其中一项达不到指标即为不合格种,其他质量指标不作为判定种子是否合格的依据。
1.3 假劣种子
《种子法》第46条对假劣种子进行了详细描述。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子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单位和个人认为种子质量只有纯度、净度、水分和发芽率四个指标,当出现质量纠纷时,声称仅对这四项内容负责。如上所述,在大田植时种子质量还应包括丰产性、抗病虫能力、抗逆性、生育期长短及品质,在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时,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
2 种子质量纠纷的成因
2.1 纯度
每个品种都具有自己一致的特征特性,在大田植时,其田间表现应该整齐致。当某个作物品种在田间种植时部分植株与该品种特征特性表现不一致时,该品种的纯度就存在问题,当纯度低于规定的标准值(指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无标准的指合同约定的纯度指标)时,就是不合格种子,造成纯度不合格的原因有:在生产种子的过程中隔离不严,出现生物学混杂;该品种的遗传性状不稳定,在F2出现严重分离;生产、加工过程中操作失误,造成机械混杂;种子使用者操作失误,造成机械混杂。
2.2 净度
指种子中净种子重量百分率的最低限度,以及其他植物种子和杂质所属种类。凡低于净种子重量百分率规定标准的,或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值的,为不合格种子。主要原因是生产、加工过程中质量把关不严,混入其他杂质;加工设备落后,不能有效清除杂质;人为掺杂。
2.3 发芽率
在检验室内幼苗出现和生长达到一定阶段,其主要构造表明能否在田间的适宜条件下生长成为正常植株的百分率。当发芽率低于规定标准时,是不合格种子,造成发芽率不达标的主要原因是遇异常天气不能及时收获晒干,造成发芽或霉变;贮藏保管不当;种子使用者浸种催芽方法不当。
2.4 水分
从种子检验角度来说,种子水分是指种子样品在没有任何化学变化的条件下,与周围蒸汽压平衡至零时所失去的重量,它包括自由水和束缚水两种,它是影响种子寿命、安全包装及贮藏水分的最高限度。当高于此限度,即为不合格种子,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种子入库前未晒干、贮藏环境潮湿。
2.5 种子遗传性状
作物新品种都是育种者在一定的条件下选育而成,需要一定的地理环境和特定的生态、生产条件,也就是说具有特定的遗传特性,它包括丰产性、抗病虫能力、抗逆性、生育期和品质。在适宜的区域外,就会出现异常表现。
3 种子质量纠纷在大田的主要表现及法律责任的划分
当在大田现种子质量纠纷需要划分法律责任时,不能仅仅从种子的纯度、净度、水分和发芽率表现上考虑,还要考虑种子的遗传特性,即从广义的种子质量上去判定。
一是种子在大田植时,纯度低于规定的标准,表现为参差不齐,杂株的生育期和植株高矮与正常株不一致。种子企业提供遗传性状不稳定的种子或者在种子生产、加工过程中操作不规范,造成生物学混杂或机械混杂的,种子企业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种子经营者在种子销售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而发错种,种子经营者应承担法律责任;种子使用者在种子使用过程中由于不小心将不同品种混合一起,种子使用者应自己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是种子在大田植表现出的特征特性与该品种的真实特征性存在明显差异。如果是种子企业故制售假种,它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种子经营者无意中将甲品种当作乙品种销售,也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种子使用者因失误将甲品种当作乙品种使用,自己应承担该责任。
三是种子在大田种植因适应性、病虫危害造成减产。如果是没有通过国家审定或所在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经营推广者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已经通过审定但品审公告确定的适宜使用范围并没有包括种子使用者所在地域,种子经营者应承担全部责任;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没有向种子使用者准确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技术、使用条件的说明,或提供了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种子,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种子使用者没有按品种介绍正确使用种子,或者栽培管理措施不到位而造成损失,应自己承担责任。
四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4条和第19条规定,农业技术推广应“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推广农作物新品种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一种特殊形式。新品种应该经过试验示范,了解该品种在当地的种植表现,来确定是否能在本地区推广,否则,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是种子质量纠纷产生的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种子过程中,因其违反《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依法受到的行政处罚,它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罚”的原则。民事责任是指种子生产、经营者因违反《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因自己的工作失误,提供的种子给种子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民事责任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解决,如协商、促裁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产生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已经给种子使用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当种子生产、经者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要承担行政责任,但是其违法行为并没有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也就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