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一2009?0106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湘政办发[2009]6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加强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为应对农业遭遇特、重大自然灾害及市场供应出现短缺时进行的种子储备,主要用于调控种子市场、平抑种子价格、搞好农业灾后生产自救。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科学组织和安排救灾备荒种子储备。
第四条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种子储备计划的编制和管理,组织指导全省种子储备工作。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种子储备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种子储备费用预算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种子储备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定额储备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农业用种数量和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确定每年种子储备额度。
(二)分级负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储备适量救灾备荒种子,并对储备的种子定期进行检验和更新,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三)公开透明原则。承储单位资格认定、招投标的过程和结果要公开、透明。
(四)保障急需原则。根据灾情紧急程度调配储备种子,重点支持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恢复生产的应急需要和种子市场发生短缺时保障市场供应、平抑价格。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六条 储备种类。种子储备的品种应通过国家或省农业厅审定,适宜在湖南区域种植,抗逆性强、适应性广。主要种类包括水稻不育系种子、杂交水稻种子、常规水稻种子、杂交玉米种子等。省级储备种子以水稻不育系种子、杂交水稻种子为主;市州、县市区一级储备种子以常规水稻种子、杂交水稻种子、杂交玉米种子为主。
第七条 储备规模。按7000万亩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总用种量的1 o%确定全省种子储备规模,并分级储备。省级储备主要用于区域性的救灾备荒种子调剂和应急补缺,按水稻不育系种子不低于20万公斤、水稻杂交种子不低于240万公斤的规模进行储备;市州、县市区根据当地自然灾害频率及历年救灾、应急补缺等情况确定合适的种子储备规模。
第八条 储备计划。每年10月1日前,各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下年度种子储备计划与同级财政部门会商后,由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省财政
厅审核、汇总编制全省下年度种子储备计划,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农业厅下达执行。储备计划包括储备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储备数量、质量标准、补贴费用等内容。
第三章 收储管理
第九条 承储单位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储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信誉好,近3年内没有出现种子质量事故,并愿意承担种子储备任务及风险。
(二)配备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加工、储藏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能够保障储备任务和种子质量的仓储设施(包括种子专用仓库、加工设备、检测设施等)。
(四)具有健全的仓储防护措施和管理制度。有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洪等仓储安全防护措施;有专仓储存、专人专账管理,保证账物相符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年种子储备计划及时组织每年储备种子的招标工作。招标工作应在每年的7月份前结束。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中标的承储单位签订种子储备合同,载明储备作物、品种、数量、质量、期限、补贴费用等,明确双方的权、责、利。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根据储备合同,做好储备种子生产、采购、加工、储备、检验及出库工作,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来源、去向清楚。
第十三条 储备种子的储存周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从当年10月1日至第二年9月30日。在确保数量不减、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储备种子每年储新换旧。
第十四条 储备种子储存期满后,由种子承储单位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 种子承储单位对储备种子质量负责,如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由承储单位依法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调拨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在发生特、重大自然灾害或种子供应短缺时,受灾地区应首先调用本级储备种子,不足部分由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提出调拨省级储备种子的书面申请,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核准后,向受灾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湖南省调拨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通知单》。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接到《湖南省调拨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通知单》后,应迅速做好调运储备种子准备,并向调用单位提供储备种子质量检验报告。申请调用单位应复检种子质量,与承储单位办理储备种子的调运事宜。救灾备荒种子调拨价格按承储单位招标时核定的批发价确定,其种子价款及调运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储备种子调运1个月内,承储单位应及时将调出储备种子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间、调往地点等有效凭证复印件和有关调运情况书面报告省农业厅;救灾或备荒供应结束后,调用单位应及时将储备种子使用情况及效果书面报告省农业厅。
第五章 储备费用
第十九条 储备种子所需种子收购资金由中标的承储单位自行解决。承储单位贮藏储备种子所需的种子储备贷款利息、仓储费、种子质检费、包装费等成本费用以及种子损耗、削价损失、转商亏损等间接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条 每年11月30日前,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农业厅下达的下年度种子储备计划,计算下年度储备费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储备费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每年储备种子入库后,承储单位应向签订储备合同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储备费用。
第二十二条 储备费用按以下补贴标准计算,由承储单位包干使用。
(一)水稻不育系种子每公斤每年补贴6.00元;
(二)杂交水稻种子每公斤每年补贴4.00元;
(三)常规水稻种子每公斤每年补贴2.00元;
(四)杂交玉米种子每公斤每年补贴3.00元。
当物价指数或银行利率的变动对种子储备成本影响较大时,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对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每年储备任务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向签订储备合同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种子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做好种子储备工作总结。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向省农业厅上报储备种子计划时一并上报上年储备种子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储备种子的监督管理,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储备种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复查和抽检。对出现无故不能完成储备、调拨任务,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储备种子,擅自变更储备种子的品种,虚报、瞒报储备种子的数量,储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质量标准等情况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承储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收回全部或部分种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储备补贴费,并取消下年度该单位储备种子的投标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种子储备费用的监管,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规定,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农业 种子 储备 通知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司令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9月1 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