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文件
吉农农字〔2009〕423号
关于批准和注销农作物种子检验员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各县(市、区)农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我委考核合格,批准朱有亮等23名同志为农作物种子检验员,颁发《种子检验员证》;批准宋国瑞等7名同志增加种子检验员类别,变更其《种子检验员证》中有关类别的内容。米红波等6名同志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种子检验工作,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决定注销其《种子检验员证》。
特此通知
附件: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农业 种子 检验员 通知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