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厅关于2009年春用水稻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桂农业发〔2009〕3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2009年春用水稻种子质量的监管,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我厅组织自治区种子管理总站、广西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和南宁市种子管理站等10个市种子管理部门,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对全区春用水稻种子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并进行早造种植鉴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监督抽查共抽77家单位,抽到样品116个,涉及品种83个。检测项目为种子水分、净度、发芽率、纯度四项指标。
二、抽查结果
抽查的77家单位中,71家单位合格,合格率为92.2 %;抽查的116个样品中,合格样品110个,合格率为94.8%。其中,水分、净度、发芽率全部合格,合格率100%;纯度合格样品107个,合格率94.7%。从具体检测数据看,水分平均值为11.8%,最高为13.3%;净度平均值为99.8%,最低为99.3%;发芽率平均值为87%,最低为78%;纯度平均值为98.1%,最低值为85.5%。
三、存在问题
本次抽查结果显示,我区水稻种子质量总体比较稳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纯度不够高,少数企业种子纯度不合格。
四、整改要求
(一)严格落实整改措施。抽查不合格企业要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8月底前报送自治区种子管理总站。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检查质量不合格企业的整改,对整改无效、问题仍突出的企业,应对其种子生产和经营资格重新进行审查。
(二)规范引导种子企业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规范引导种子企业继续强化质量责任意识,加大制种、加工、检验及包装等各环节的技术指导,加大对种子企业标签制作、使用的培训、指导和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三)继续强化对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并对已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核查、清理,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要严肃处理。
附件:
1、2009年春用玉米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结果汇总.doc
2、2009年春用水稻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汇总表.doc
二00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