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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将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增强政府服务能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9-23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423
 

    9月22日下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这是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一项重要议程。对经营种子的单位、个人,《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也对配备种子检验人员作了明确要求。

  9月22日下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这是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一项重要议程。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我区种子产业发展迅速,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今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十分必要。

  在对种子的品种审定、生产、经营、使用、服务与监督方面,组成人员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作出了更加科学、更加专业、更加严格的规定,从源头上对种子的质量进行了层层把关。如在种子生产方面,第十四条对专业人员作了明确规定:申请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要达到的要求之一是,应当具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2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3名以上专业生产技术人员。对经营种子的单位、个人,《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也对配备种子检验人员作了明确要求。

  种子交易市场柜台租赁期满或者种子交易会结束,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了损失如何维权?《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农民可以向种子交易市场、种子交易会举办者要求赔偿;种子交易市场、种子交易会的举办者赔偿农民后,有权向种子经营者追赔。组成人员认为,该项规定将促使交易市场和交易会的举办者更加慎重地审定经营者的资质,以对农民负责。(内蒙古日报 记者 郎俊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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